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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桃園客家微電影競賽
July(鎖骨) 2016/6/7 22:58

2016桃園客家微電影競賽

官網: http://www.hakkastory.com.tw/

競賽主題

(一)競賽主題由參賽者自訂,惟主題內容須以「桃園地區客家文化」為核心
(如:信仰、美食、歷史、建築語言技藝及人文風情等故事)。

(二)類型以創意、多元風格為主,注重個人觀點的表達與創新,以運用適當桃園場所為拍攝地點並適度融入客語為佳。

(三)創作媒介以數位產品(攝影機、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為主。


競賽類別

(一)校園組:國內對拍攝微電影及客家文化議題有興趣之高中及大專院校生。

(二)社會組:國內對拍攝微電影及客家文化議題有興趣之社會人士,若就讀社區大學者須選擇此組。


參賽資格

(一)參賽者可為個人或團隊報名,團隊報名成員至多6人(含隊長),皆需符合前述競賽類別之參賽資格。

(二)參賽作品以一件作品為一組參賽編號,僅能報名單一類別,同一組成員至多報名2件不同作品。


競賽時程

(一)線上報名:105年6月17日(五)至105年8月31日(三)止

(二)資料送件:105年9月2日(五)17:00前,以當日郵戳為憑。

(三)網路票選:105年9月15日(四)至9月30日(五)

(四)頒獎典禮:105年10月15日(六) 地點: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暫訂)


獎勵內容




得獎隊伍須配合出席頒獎典禮,各獎勵部分於頒獎典禮統一頒發。

註:
1.各名次獎項,視收件狀況及品質,經評審團決議得增減之。另若參賽作品素質未達得獎標準,各獎項得從缺之。

2.除人氣獎外,一部作品不得重複領取獎項。

3.入圍獎須經評審決議符合規定,進入決選但未獲得各名次獎項者。

4.本競賽之得獎人獎金須依稅法相關規定預扣繳所得稅。

(依稅法規定,凡獎品價值超過新臺幣20,000元者,承辦單位依法代得獎者扣繳10%之稅金)。


評選標準

(一)劇情主題(故事結構與角色完整性)25%

(二)文化內涵(題材來源、本地客家)25%

(三)創意設計(巧思細節、渲染力)20%

(四)技巧表現(運鏡、後製、配樂等幕後專業技巧)20%

(五)人氣票選(網路票選)10%)


報名流程

(一)線上報名:參賽者需於本競賽網站 www.hakkastory.com.tw 填具相關資料,並於線上報名截止日前上傳作品檔案。

(二)影片上傳:參賽者需將拍攝完畢影片上傳YouTube(並保留1280×720像素 (HD)以上之檔案),
上傳名稱統一格式為【2016桃園客家微電影競賽-《作品名稱》】,並請在影片資訊設定為非公開,且保留影片連結及原始檔案至頒獎典禮結束為止。

(三)資料送件:參賽者於線上報名後,需將報名表及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影片如有使用授權音樂者,應檢附授權同意書正本)
填妥資料後,將紙本連同影片作品原始光碟乙份(限定為 AVI、WMV 或 MPEG 格式及 HD 規格之1280×720像素以上之影片,
且光碟內須包含至少 5 張劇照,每個檔案300dpi以上),於105年9月2日下午五點前以
郵局掛號寄至114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233號【故事․客-2016桃園客家微電影競賽工作小組收】,以郵戳為憑,逾期者,取消參賽資格。

(四)資料確認:經工作小組收到報名資料,並確認報名資料內容無誤後,將於3日內寄發報名完成通知Email,始完成報名程序符合參賽資格。


作品說明

(一)影片表現:手法不限,主題由參賽者自訂,惟內容須與桃園地區之客家文化相關,
以運用適當桃園場所為拍攝地點,並適度融入客語為佳。

(二)影片規範:

1.總長約5-10分鐘(含片頭、片尾),亦可分為數個短篇(分集拍攝),結合成一部參賽作品。

2.影片格式為16:9 格式,應以1280×720像素(HD)以上之格式拍攝、製作,
檔案須配合轉出為可供電視台、電腦播放及支援上傳YouTube等網路社群平台播放之格式。

3.影片須以適當位置加入「廣告」字樣,並於片尾加入「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

4.參賽作品之對白或旁白應以客、國語為主,並附上正體中文字幕(可加註外語,另須繕打客字者請逕自下載客語輸入法)。

5.參賽作品須由參賽者自行創作且未公開發表,如曾經公開放映、展出或於其他比賽獲獎,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參賽資格。

6.拍攝器材:可利用平板、手機、相機、攝影機等器材,可加入2D繪圖、3D動畫等多媒體形式進行整合製作,惟仍須切題並符合上開影片規格。

7.音樂素材:建議使用自行創作音樂,或至本競賽網站下載主辦單位提供之音樂,或免費下載創用CC授權音樂,
但使用其他音樂請自行向音樂創作人索取相關音樂授權證明。


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之原創作品。

(二)參賽者同意作品於活動評選期間供無限次播放及使用於活動網頁上。

(三)所有參賽作品之著作人格權歸屬創作者,惟主辦單位可自行運用相關創作元素於活動行銷用途,
得獎確立之前創作人可保有完整著作權益。

(四)參賽者同意得獎作品之智慧財產權及版權
(包括且不限於專有重製權、專有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展示權、專有改作、編輯權、專有出租權等)
於得獎 (含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優選、佳作、人氣獎、入圍獎)確立後即視同全部轉讓主辦單位所有,得獎人可保有著作人格權,
主辦單位得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或授權第三人使用。
(備註:得獎獎金等同著作產權轉讓之報酬,得獎者應與主辦單位另簽定作品授權書與作者切結書。)

(五)如有徵用第三方之作品(如道具、配樂等)、已發表文字、訪談或影像紀錄等,
須由第三方簽具著作權使用同意書,並同意主辦單位針對授權內容進行重製、編輯及發行。

(六)未得獎之參賽作品,主辦單位保有宣傳與行銷散播權利,未來若有直接而完整採用之必要,
主辦單位將另行個別與創作人協商基本報酬以取得所需權利。

(七)參賽作品若有使用他人之圖案、文稿、肖像或音樂,並涉及相關之著作財產權時,
需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等證明文件。若牴觸任何之有關著作權法令,一切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承擔,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並公布於本競賽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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