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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關懷‧便利行」創意海報、微電影徵選競賽
July(鎖骨) 2016/3/31 00:17

「公義‧關懷‧便利行」創意海報、微電影徵選競賽

官網: http://www.tpy.moj.gov.tw/ct.asp?xItem=426913&ctNode=6149&mp=031

參加對象

對創意海報設計及微電影製作有興趣之國民均可參加。


參賽資格

(ㄧ)參加海報競賽者,均應以個人名義參賽。

(二)參加微電影競賽者:

1.得以個人或團體(每組成員以 5 名為限,超過 5 名者,不頒發獎狀)名義參賽,以團體名義參賽者,須於成員中指定 1 人為代表人。

2.如為團體(非法人),應於報名表載明成員個人資料。

(三) 每ㄧ參賽者不限定投稿件數,得針對相同或不相同主題為多次之創作。

惟每件投稿作品應分別填寫報名表、著作權授權書及燒錄光碟 1 片。多件投稿作品得併同郵封郵寄。


創作主題

(參賽者可擇ㄧ或綜合主題,創作主題背景說明如後附)

(ㄧ)兼顧公義、關懷之行政執行理念宣導。

(二)便利商店繳納案款方便措施之推廣。

(三)本分署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開放信用卡繳納案款之推廣。


活動期程

(ㄧ)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5 年 5 月 20 日止。

(二)公布徵選結果:105 年 5 月下旬。

(三)頒獎典禮:105 年 6 月上旬。


報名方式

(ㄧ)參加創意海報、微電影徵選之參賽者須於活動期間內,將參賽作品光碟 1片,
依規定規格(不須帄面輸出)連同報名表、著作權授權書,於截止日(105年 5 月 20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分署。

(二)郵寄地址:10457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 號 10 樓

(三)收 件 人:台北分署創意徵選活動小組 收


評選方式

(ㄧ)評選標準:

1.主題意象表達及創意發想 40%。

2.構圖、佈局、視覺效果(影片結構及故事性)及美感 40%。

3.應用可行性 20%。

(二)由本分署組成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作業。


活動獎勵

(主辦單位有權視參加作品之整體表現與評審名次以「從缺」或「增加得獎名額」辦理)

(ㄧ)海報徵選

1.第 1 名:新臺幣 8,000 元及獎狀 1 只(1 件)。

2.第 2 名:新臺幣 6,000 元及獎狀 1 只(1 件)。

3.第 3 名:新臺幣 4,000 元及獎狀 1 只(1 件)。

4.佳作:新臺幣 2,000 元及獎狀 1 只(3 件)。

(二)微電影徵選

1.第 1 名:新臺幣 1 萬 8,000 元及獎狀每人 1 只(1 件)。

2.第 2 名:新臺幣 1 萬 6,000 元及獎狀每人 1 只(1 件)。

3.第 3 名:新臺幣 1 萬 4,000 元及獎狀每人 1 只(1 件)。

4.佳作:新臺幣 4,000 元及獎狀每人 1 只(3 件)。

得獎公布:

經評選結果,得獎人名單除公布於本分署網站外,並以電話及專函通知得獎者,另擇期於公開場合頒獎。


徵選作品規格

(ㄧ)創意海報

1. 得使用任何電腦繪圖或影像處理軟體製作,色彩為 CMYK 模式,同ㄧ作品分別輸出為 AI 及 JPG 格式檔案,
大小為 A2(42×60),解析度 600dpi以上格式,每ㄧ作品應燒製成 1 片光碟。

2. 如係同ㄧ人之多件投稿,每 1 件投稿應分別製作光碟、報名表、著作權授權書,得於同一郵封寄送。

3.如以手繪作圖,請另以適當方式翻拍、掃描成上開格式檔案後報名。

(二)創意微電影

1.長度:以 5 分鐘(含片頭、片尾)為上限。

2.內容形式:不拘(微電影、紀錄短片、動畫片、實驗片或 MV 均可)。

3.影像素材:自行拍攝或繪製,形式不拘。

4.拍攝工具:不拘,任何影像媒材編輯製作之作品均可,惟報名時應繳交解析度 1920×1080 pixels 以上之 MPG
(或 AVI;WMV)格式拷貝光碟。

5.製作要求:

(1)製作完成之參賽影片,須於影片片尾獨立露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 Logo」。

(2)參賽影片之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普遍級之規定。

(3)參賽影片之敘事字幕、旁白,得依製作團隊需求自行上字(繁體中文)。

(4)音樂素材:應自行創作或其它合法取得授權之音樂。

(5)參賽之作品須未經公開發表(含作者本身相雷同作品及網路上發表之作品);
參賽作品若有使用他人之圖案、文稿、肖像或音樂,並涉及相關著作財產權時,須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等證明文件。
參賽作品之作者應擔保本作品內容合法和有效存在,未侵害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且未曾以任何方式出版或發行。
若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涉及第三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之侵害屬實者,除取消其參賽資格或撤銷其得獎資格之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6)如係同ㄧ人(團體)之多件投稿,每 1 件投稿應分別製作光碟、報名表、著作權授權書。

其他注意事項

(ㄧ)全部參加競賽作品均不予退件,如有需要參賽作品請自行留存原稿備用,
得獎作品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歸主辦單位所有,
並同意將作品著作權轉交主辦單位使用於影音及帄面宣導、公開展覽或其他用途權利。
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享有無償使用權,得公開播放、公開推廣、重製、編輯之權利,不另提供經費。

(二)所有參賽作品必須為尚未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於各類媒體之新作,且無抄襲仿冒、臨摹他人情事者。
主辦單位如發現參賽者有違反本參賽辦法所列之規定,得取消其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追回已頒發之獎狀與獎金,並公告之。
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須負完全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三)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任何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毀損,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交付備份作品,對毀損之作品恕不負賠償之責。

(四)未獲獎作品恕不另行公布。

(五)主辦單位得視需要自行修改或請得獎者配合修改作品。

(六)參賽者應詳閱活動辦法及相關規範,如作品與任ㄧ規定不符者,不列入評選。

(七)參加競賽人因參與本徵選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均由參加者自行負擔,本分署不另支付費用。

(八)參加競賽人於作品創作有借用本分署場地之必要者,應於預定借用日之前 2 日以電話申請,關於場地之借用以 1 日為限,不收取任何費用。

(九)徵選競賽活動辦法及書表下載: http://www.tpy.moj.gov.tw

(十)聯絡人:(02)2521-6555 分機 159 葉小姐。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並公告於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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