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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臺灣美術新貌獎
July(鎖骨) 2016/3/17 00:29

2016臺灣美術新貌獎

官網: http://www.tcsac.gov.tw/Exhibit/NewArtList.aspx?1=1&MenuID=512

參賽送件日期

105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


參賽資格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從事美術創作者皆可參賽。


參賽作品規範

一、送審乙件作品參賽,不限媒材、類別,須為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後創作完成之單件或系列作品

二、參賽作品規格

(一)參賽作品尺寸不限,但獲入選後平面作品展出空間最大範疇為 280㎝x800cm
立體、裝置性、新媒體(含裝置)作品整體空間最大範疇為 800㎝x800cm,總重量在 1000 公斤以內。

(二)展場入口寬 250㎝ ×高 280cm,參展作品應以方便搬運為原則。

(三)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需考量展示環境之質量空間範圍。

(四)作品裝置不得破壞展覽空間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報名參賽

一、初審送件

(一)105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星期五),掛號郵寄報名光碟(含報名表件及作品)至港區藝術中心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參加 2016 臺灣美術新貌獎徵件比賽初審」字樣)。

(二)報名表件:(以下表單資料電子檔與作品圖像合併燒錄於光碟送件,光碟請以油性筆書寫姓名及作品名稱)

1.徵件報名表(附件 1),須繳送 WORD 電子檔。詳細完整填妥後以 A4 紙張單面列印,切結書必須親筆簽名。

2.參賽作品資料表(附件 2),須繳送 WORD 電子檔。

3.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 3)。

(三)靜態作品(含平面、立體類等靜態作品),須提送 5 張數位圖像(包含完整作品全貌圖像 1 張局部圖、細部圖、
不同視角或獨立畫面取樣的圖檔 4 張,作品檔名為作品名稱),
每張圖檔為 5 至 7MB 的 JPG 檔。

(四)數位動態影像作品,檔案大小 10MB 以下,檔案格式限 mov 及 mp4 格式;聲音檔案限 wav及 mp3 格式。

A. 聲音/錄像/動畫/互動裝置(含裝置):

a.作品整體動態展示效果(以 3 分鐘為限)

b.精簡版影片、純聲音檔內容(以 5 分鐘為限)

c.現場播放完整版數位動態影像、純聲音檔的內容

d.截圖靜態圖像 3 張(以 JPG 檔儲存,解析度 72dpi,影像尺寸 24 x 25 cm)。

B. 聲音/錄像/動畫(無裝置):

a.精簡版影片、純聲音檔內容(以 5 分鐘為限)

b.現場播放完整版數位動態影像、純聲音檔的內容

c.截圖靜態圖像 3 張(以 JPG 檔儲存,解析度 72dpi,影像尺寸 24 x 25 cm)。

(五)所有影片均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六)參賽者須於報名表詳實填寫作品所需技術及空間範圍,展示說明以文字或圖像表示(空間以高度 300cm 以內為原則)。
正式展出時,本局有權依展示規劃及展覽效果調整作品展出區域,且本局保留展出空間最後決定權。

(七)未備齊資料或資料填寫不完整者,將不予受理。參賽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二、複審送件:

(一)通過初審者,請於 105 年 6 月 3 日(星期五)及 6 月 4 日(星期六)9:00~17:00,自費將通過初審之原參賽作品,
在展覽地點指定空間及時間內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布置完成。逾時未送達或未完成裝置者視為棄權。

(二)展出所需之布置材料、器材設備(含展示設備)由展出者自行備齊,動態影音作品請展出者務必提交備份光碟。
布卸展事宜應依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覽場地使用須知辦理。

(三)展出作品,凡需懸掛者每單件不得超過 60 公斤,參賽者必須考量作品懸掛方式之穩定度及安全性,
若有展示安全疑慮,本局得視狀況加裝台座。

(四)展覽場地提供軌道式投射燈,規格為色溫黃光趨近 3000K,光束角度三種(10、36、60),瓦數二種(20W 、50W),
電壓 12V;若有其他色溫控制、其他特殊規格需求者,請入選者自行準備符合 110 伏特(V)之軌道投射燈。

(五)展出作品於布展過程,如經主辦單位評估其材質有立即影響或危害其他作品之虞,參賽者須配合自行立即改善、修復或卸除,
所衍生費用由參賽者自行支付。改善後經主辦單位評估確認無影響或危害其他展品之虞始得參賽。

(六)如有危險或公共安全之疑慮,參賽者須於評審前改善完成,並經本局評估確認無大眾安全之虞後始得參賽。

(七)參加複審者,運送原件作品至展覽場地時,由主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若以郵寄送達者,請注意包裝之安全,郵遞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評審

一、評審 5 至 7 名,由本局聘請專業人士擔任。

二、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過程提出異議。


獎勵

一、新貌獎(1 名),獎金新臺幣 30 萬元整、獎座乙座、專輯 5 冊。

二、評審團獎(3 名),每名可獲獎金新臺幣 10 萬元整、獎座乙座、專輯 5 冊。

三、入選(若干名),每名可獲新臺幣 5,000 元整、獎狀乙紙、專輯 1 冊。

如作品未臻評審標準,得視情況決定獎項從缺。獎金部分均包含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展覽

一、日期:105 年 6 月 11 日至 7 月 10 日。

二、地點: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覽室 A(43648 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 21 號)。

三、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與展出期間不得提借或更換。

四、主辦單位有權依展覽空間規劃,及整體呈現效果調整作品之展示。

頒獎典禮:預定 105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14:30 於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覽室 A 舉行。

典藏

獲得新貌獎者,由主辦單位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所有,並配合簽署典藏相關文件。

保險

一、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主辦單位於收件日起至卸展日止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之保險事宜;
惟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作品毀損或減失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二、不可歸責事項包含作品本身脆弱或易碎性質之破損、自然耗損、腐蝕、變質、固有瑕疵、氧化或溫溼度之變化等
及保險契約所列不可歸責主辦單位之不保事項者,餘相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三、參展者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提供主辦單位參考,每件作品最高保額新臺幣 5 萬元整,保額不足者請自行投保。

退件

一、105 年 7 月 11 日及 12 日,9:00~17:00,所有展出作品一律憑據退件,自行取回所有參展作品(獲典藏作品除外)。

二、逾期未取回之作品得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理,參賽者不得異議,亦不再另行通知。

附則

一、凡送件參賽者於送件表切結書上簽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二、如有下列情況,取消參賽資格,三年內不得參加本獎項;已獲獎者(含入選者),取消展出及獲獎資格,追繳所獲獎座、獎牌、獎狀、獎金,並賠償相關費用。

(一) 該作品曾在任何公開競賽中獲得獎項。

(二) 抄襲或臨摹他人作品。

(三) 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三、所有送件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不受時間、地域、次數以及方式之限制,
包括公開展示權、重製權、編輯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電子書、網路刊登、相關文宣出版品發行及販售。
主辦單位有權未經作者同意授權作品圖檔供藝術相關研究者圖(文)稿撰述之引用,作者並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攝影等)視為同一件作品,不因修改而為不同作品。

五、參賽者對主辦單位之評議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六、所有參展者同意,展品得以在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示現場為教育推廣目的開放民眾攝影,
但將禁止錄影及使用閃光燈及腳架,以維護作品安全。

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公布之。

作業時程表

徵件訊息

1、 徵件簡章公告於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網站 http://www.tcsac.gov.tw/「便民服務」。

2、 洽詢電話:04-26274568 分機 503 李月妙(lym@mail.tcsac.gov.tw);傳真:04-26274570

地址:436 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 21 號,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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