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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高屏」全國攝影比賽
July(鎖骨) 2015/1/8 16:42

「看見高屏」全國攝影比賽



官網: http://www.fmp.org.tw/taiwanbestphoto/

攝影主題

(一) 自然景觀:
高雄市內自然景觀、生態,如茂林國家風景區、十八羅漢山、情人谷、愛河之心、旗津、美濃、洲仔濕地公園、澄清湖等風景區,以及其他高屏境內各角落特有地景、地貌。

屏東縣內自然景觀、生態,如墾丁國家公園、大鵬灣國家風景區、茂林國家風景區、四重溪溫泉、阿朗壹古道、佳樂水風景區等風景區,以及其他屏東縣內各角落特有地景、地貌。

(二) 人文景觀:
高雄市內特有人文風貌、民俗活動、建築景觀如義大遊樂世界、高雄展覽館、高雄巨蛋、高雄85大樓、城市光廊(中央公園)、六合觀光夜市、瑞豐夜市、不老溫泉、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高雄市立美術館、高雄市天文教育館、西子灣、香蕉碼頭、情人碼頭、高雄港、光榮碼頭、夢時代購物中心、新堀江商圈等人文景觀活動皆可入題。

屏東縣內特有人文風貌、民俗活動、建築景觀如8大精靈樂園、小墾丁渡假村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老七佳部落排灣族石板屋群、 霧台谷川大橋、瓊麻工業歷史展示區、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宗聖公祠、恆春古城、恆春生態農場、墾丁牧場、東港、五溝水、小琉球、鵝鑾鼻燈塔、琉球嶼燈塔等人文景觀活動皆可入題。


作品規格

(一) 參賽作品以原創影像作品為限,同一作者以 10 幅作品為限。
(二) 參賽作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作品名稱、拍攝地點,此外,作者可視作品需要自由敘述。
(三) 彩色、黑白、正片和數位作品均可參賽,請保留原始正片、負片或數位作品的原始檔案,以便獲獎作品可以印刷發表,數位作品的原始檔案須 1000 萬畫素以上。
(四) 參賽作品沖洗成 8×12 吋,或最長邊不超過 12 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不得翻拍拷貝、電腦合成。如為系列連作以 4 幅件為上限(請於報名表上標明為系列連作),
1 件作品計算。參賽作品需為投稿本人拍攝的合法攝影作品,不得拷貝或易偽,並且未曾在任何攝影比賽中獲得獎項,也未曾公開發表者
(公開發表之定義:帄面出版、公開展覽、參加攝影比賽入選得獎者;公開發表不包含學會內部發表之作品);
如有著作權與年限之爭議,參賽者負舉証之權利與義務,並對主辦單位之判定,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五) 作品規格說明
傳統相機原始媒材 120 以上(含 120)底片或 135 底片,數位相機以 1000 萬
畫素以上相機拍攝。
※所有作品均須同時繳交電子檔案,請儲存於光碟片繳交。(底片作品請掃描後送件;底片及數位作品皆須提供每張至少 1000 萬畫素以上之 TIFF 或 JPEG格式檔,JPG 壓縮比、影像品質須達「最大」),經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
若無法於限期內交付,即取消得獎資格。謝絕提供改變原始影像的作品(照片僅可做亮度、對比度、色彩飽和度、去雜質汙點的適度調整),不得將作品做改變現狀之處理(含合成、添加等技術處理)。
(六) 本次比賽參賽作品均不退稿。送交作品時請同時送交報名表,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連作請自行將作品黏貼成一份,並浮貼一份報名表。
(七)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八) 主辦單位保留以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


收件日期及方式

收件日期:201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
收件方式:以掛號郵寄。


收件地址

掛號郵件:
10846 台北市長沙街二段 66 號 台英基金會
※請在信封上註明「看見高屏全國攝影比賽」字樣。
※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得獎作品展覽活動

獲獎作品將進行公開展示。展示時間、地點將於展覽企畫完成後另行公告。

延伸活動
獲獎作品除選擇適當展覽場所公開陳列外,並將提供高屏當地產官學界作為文創產業、視覺景觀之整合用途,豐富在地文化。

評審地點及得獎通知、頒獎時間地點
評審地點:委請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推薦
得獎通知:專人通知,並公告於本攝影比賽官方網站。
頒獎時間:另行公告通知。
頒獎地點:另行公告通知。
審查結果公告日期︰2015 年 4 月(暫定)


評審委員

由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共同推薦委員,籌組評審委員會。
※評選過程分初審及決審兩階段,嚴格評選,並全程錄影以昭公信。


參加對象

攝影工作者或愛好者


獎項

第一名,1 名:新台幣 60,000 元,獎座一座。
第二名,1 名:新台幣 30,000 元,獎座一座。
第三名,1 名:新台幣 15,000 元,獎座一座。
優選,7 名:新台幣 5000 元,獎座一座。
佳作,20 名:新台幣 3000 元,獎狀一紙。
高屏城市行銷獎,100 名:新台幣 1000 元,獎狀一紙。


注意事項

(一)前 3 名及優選得獎者不得重複,佳作則不在此限,各獎項如無適當作品入選,經評審委員決議得以從缺。
(二)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作者需自行處理,與主辦單位無關;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優勝者取消獎項,獎項不予以遞補。
(三)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如補充保費、稅法等規定依法扣繳。
(四)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需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與書。
但主辦單位同意得獎人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
(五)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對於參賽作品有使用及宣傳權利,例如出版相關紀念品、展覽、公開發表、重製…及展售等相關權利。
得獎作品如有偽冒、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得獎或展出,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予以遞補。
如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六)參賽作品一經投稿,如獲獎,即視為同意比賽主辦單位擁有參賽作品之使用權,除獲頒獎項所規定之獎金、獎座或獎狀外,不另付稿酬。
(七)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八)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即視為同意本簡章之相關規定。
(九)如攝影比賽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如已繳交郵件資料,另行退還。
(十)所有參賽之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或爭議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且依法不得使用任何未得獎之作品。
(十一)本辦法如有任何更動,以官方網站(www.fmp.org.tw/taiwanbestphoto)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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