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auling(滄瀳飄零) 2013/10/14 10:43
2013大潭產業園區3號公園命名識別設計徵件活動
活動網站:
https://www.facebook.com/datanpark3?fref=ts
一、活動說明:
大潭產業園區3號公園位於桃園縣觀音鄉大潭村內,占地約2.398公頃,內有2座籃球場、1座網球場、1座壘球場及生態池與生態步道,是假日休閒娛樂的好去處,為了能使民眾更了解此重要地標推廣大潭之美,特別辦理此次的命名與形象識別設計徵選活動,期望透過全國「命名與形象識別設計」投稿票選活動,邀請全國有興趣的民眾,依照大潭地區特色,發揮創意替大潭產業園區3號公園命名與設計專屬形象識別,作為大潭3號公園推廣識別及宣傳使用。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桃科環科大潭三合一)聯合服務中心
三、執行單位:台商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四、參賽資格:熱愛命名與創作設計者
五、徵件時間:2013年10月7日(一)至 11月 8日(五)止。
六、報名方式:
採郵寄方式以郵戳日期為憑收件,逾時概不受理。
七、參賽規則與作品規格:
1. 作品必須親自創作,無仿冒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且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不得與國內公園同名。參賽名稱著作權如為爭議、所有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加本活動。
2. 檔案名稱請以參賽者姓名編列,電子檔案格式:創作圖稿部分請附原始檔案及jpg檔(300dpi)。原始圖檔請以 Corel draw或Illustrator或 photoshop 等向量繪圖軟體製作,文字請建立外框或轉曲線後,如有圖片檔請崁入或提供連結,再存檔為 CMYK 模式之 eps或ai 檔;作品解析度需高於 300dpi,須考慮便於放大、縮小,應用於各種材質之宣導製作物上。
3. 彩色稿本A4列印出(21cm×29.7cm)之標誌圖乙式,彩色稿部分請用印刷標準(CMYK)色彩標示。
4. 每位參賽者最多參賽3組投稿,如同時2組以上(包含2組)入圍,不得重覆得獎,將以最高積分為得獎。
5. 參賽作品如不符合以上參賽規則之規定,資格審查中將予以淘汰,並且不予退件, 亦不支付任何費用。
八、收件規定:
1. 繳交作品時須備齊下列物件:
(1) 活動報名表。(詳見活動官方網站)
(2) A4 平面圖稿輸出。
(3) 作品光碟(請在光碟片上註明檔案名稱、日期,內含報名表、作品原始檔及JPG檔)。
2. 收件單位與地址: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郵寄者以郵戳日期(11月8日)為憑,逾時無效;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09:00AM~18:00PM)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收件地點:2013大潭產業園區3號公園命名識別設計票選活動」專案小組收(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01號4樓)。若有任何與本次活動相關疑問,請洽詢: 02-2509-5279 潘小姐。
九、評選作業:
1. 評分方式:徵件報名進行網路票選後,進入評審會議,評審依據公平、公正原則針對五項目評分,評分佔比為網路票選(20%)、評選會議(80%)。
2. 評分項目為:
(1)設計主軸符合命名適切性40%
(2)圖案創意內涵程度30%
(3)整體美觀與色彩10%
(4)圖案辨識理解容易度10%
(5)標誌製作材質適切性10%
3. 網路票選時間: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1日。
4. 更多活動資訊詳情請見網站:
「桃園MIT」 http://vsip.tycg.gov.tw/home.aspx 或活動官方粉絲團
十、錄取名額及獎項:
第一名(共一名) 新台幣貳萬元整、獎狀一張
第二名(共一名) 新台幣壹萬元整、獎狀一張
第三名(共一名) 新台幣參仟元整、獎狀一張
佳 作(共兩名) 新台幣壹千元整、獎狀一張
十一、其他注意須知:
1. 繳件前請確實檢查各項應繳交之物件,填寫不完整或所附資料未齊備,經主辦單位通知補件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則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概不受理,並不予退件。
2. 郵寄作品時請自行妥善包裝,主辦單位不負責作品之修補,作品若因運送造成損傷,而影響評審成績,參選者不得異議。
3. 參選作品無論得獎與否均不予退件,請參選者事先自行備份留存。
4. 參選作品應為未曾發表之原創作品,並不得抄襲、模仿、或剽竊他人之作品。若有涉及相關著作權法律責任及侵害第三人權利時,由參選者自行負法律上責任,概與主辦單位無關,若經發現有上述情形,除取消其得獎資格,追繳回獎狀及獎金外,並由次優作品(依所得分排序)遞補。
5. 依照財政部規定,中獎金額超過新台幣 20,001 元(含)以上,需先預扣獎金10%做為報稅使用,依二代健保實施辦法,若中獎金額超過新台幣 5,000 元(含)以上,須先預扣 2%補充保費;如得獎者為學生且本身並無其它兼職行為,則需提供當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當學期註冊單以資證明,始得以免扣除。
6. 參選者須尊重評審團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選作品未達評審標準者,獎項從缺。
7.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管理使用由桃園縣政府和著作權人共同所有,本府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8. 主辦單位得視活動狀況保留調整活動時程權限,其他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
9. 得獎者須配合參與頒獎典禮(時間另行由專人電話通知),否則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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