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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102年度苗栗美展 ,2013/06/27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3/5/27 17:53

苗栗縣102年度苗栗美展



活動網站:


http://www.mlc.gov.tw/news/index-1.asp?Parser=10%2C5%2C23%2C%2C%2C%2C12516


一、宗 旨: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
,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指導單位:文化部
三、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18鄉鎮市公所。
六、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徵件時間:102年6月21至27日。
(二)展覽時間:102年11月16日至12月4日。
(三)展覽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四)參加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藝術創作者。
(五)參賽方式:(分兩階段)
1、初審:
(1)收件時間及方式:自102年6月21日至102年6月27日止,以掛號寄至36044苗栗
市自治路50號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科」收(封面務請加註:102年度
苗栗美展送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未掛號者遺失恕不負責,不接受親自遞送。
(2)檢送資料:
請以正楷詳實填寫報名表,請附簡歷及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
貼於照片欄內),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學生證等影本),並加註
創作地點。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皆不予受理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書法:繳交8×10吋照片1張及局部放大1張。
※篆刻:以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立體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應拍攝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
※攝影類:請繳交照片1張,長邊限10吋、短邊不得小於6吋
※其他類別均繳交8×10吋照片1張。(備註:1吋=2.54公分)
※初審以照片為準,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2.複審:
(1)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2)徵選作品規格: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但不得以玻璃裝框。木雕、陶藝、應
用設計與綜合媒材類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水墨、膠彩>:畫心限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卷軸後限200公分×100公分以內。
※<書法、篆刻>: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規格同水墨。
※<油 畫>:最小以20號以上,最大以50號以內為限。
※<水 彩>:包括粉彩,最小以對開以上,最大以全開以內為限。
※<攝 影>:作品以A0尺寸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吋為限)並加框,連作不收(除
4×6吋照片貼於送件簡歷表外,並附上電子檔光碟乙份作為印製專輯之用)。
※<木 雕>:作品規格長邊不得超過150公分,作品含異質部分屬綜合媒材類。
※<陶 藝>:作品規格長邊不得超過100公分,作品含異質部分屬綜合媒材類。
※<應用設計與綜合媒材>:包括工藝設計、玻璃藝術、版畫、雕塑、其他等各類作品,
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重量不得超過60公斤。須無安全顧慮,無妨
礙其他作品展出(干擾損壞他人作品、氣味、噪音、破壞展場環境⋯等),如有上述情形
,本局有權不予審查亦不負賠償責任。
(3)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物,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六)展出方式:
1、徵選作品類別:分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木雕、陶藝、應用設計與綜合媒材等8類。
2、徵選作品資格:凡符合第六項第四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徵選作品每類
限一件,最多不超過2類。(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
http://www.mlc.gov.tw下載)。
3、徵選作品審查:
(1)必要時於初審或複審前經籌備會委員審查送件作品,不得有代筆、冒名頂替、抄襲
或疑異等情事,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
(2)徵選作品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能展出。
(3)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參加人員對評審委員審查
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4)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第三名1位、優選5位,入選若干名,以上各
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
4、參賽方法與退件事項: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妥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
科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
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3)承辦單位:※電話: 037-352961 ~4分機612~618
※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收退件地點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5、獎勵及權則:
(1)送件作品不得有代筆、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
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
內不得參加本縣舉辦之各項比賽。
(2)送件作品經評審佳作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
知領取),各類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優選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伍
萬元、第二名參萬元、第三壹萬伍仟元、優選伍仟元);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不頒
發獎金。
(3)貓裏獎:各類第一名作品,由各類評審委員召集人共同遴選出1位貓裏獎得主,頒發
伍萬元獎金及獎座。
6、頒獎日期:102年11月16日(星期六)上午10點。
7、頒獎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8、承辦單位對得獎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
非營利性之權利,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且不另給酬。
七、附 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
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
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0%。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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