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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三屆 光之藝廊創作獎,2012/07/31,總獎35萬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2/4/22 17:39

2012年第三屆 光之藝廊創作獎



活動網站:

http://www.lumin-art.org.tw/news/news.php?id=90


特殊限制: 凡年滿12歲(含)以上(民國89年7月31日以前出生者),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

2012年第三屆 光之藝廊創作獎

徵件比賽

一、計畫宗旨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是一個關注身心障礙者與藝術對話之公益團體,「光之藝廊」是其實體的展演空間。我們看見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裡多元而綺麗,也深知其才華潛能被低估和忽略的遺憾。鼓勵更多身心障礙者以自己的方式持續投入藝術創作,展現其生活、文化以及自我認同,讓藝術成為身心障礙者和社會大眾對話的橋樑,建立一個對等看待、相互激勵、實踐生命價值與意義的社會氛圍。 「光之藝廊創作暨新秀徵件計畫」宗旨在於獎掖、培養、啟發具有潛質、創新、與個人獨特性之身心障礙的視覺藝術創作者,在未來創作上獲得更好的環境和發展。

二、徵件資格

(一) 光之藝廊創作獎:凡年滿12歲(含)以上(民國89年7月31日以前出生者),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均具參加「光之藝廊創作獎」之資格。

(二) 第三屆光之藝廊創作獎分為:

  A組:身體功能障礙類 及 B組:心智障礙類

說明:
1. 本辦法中A組、B組 之細則說明,依照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統計報表之分類。

A組:身體功能障礙類
包括-「肢體障礙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聽覺機能障礙者」、「視覺障礙者」、「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顏面損傷者」、「平衡機能障礙者」、「頑性癲癇症者」、「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及「多重障礙者」、「其他障礙者」。

B組:心智障礙類
包括- 「智能障礙者」、「自閉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失智症者」、「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多重障礙者」。

2.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及「多重障礙者」、「其他障礙者」可自行決定參加A組或B組。

3. 如有未盡事宜,請來電詢問。

(三) 光之藝廊之創作獎及新秀獎得獎者須間隔兩屆之後始得參加(佳作不在此限)。

三、作品類別

不限媒材,舉凡繪畫、雕塑、複合媒材(含裝置藝術)、攝影、數位藝術創作、繪本、動畫…等視覺藝術作品。

四、徵件時間及方式

(一) 收件時間為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截止。/span>

(二) 送件方式:附送「附件一:創作者資料表」、「附件二:作品資料表」、作品光碟 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403台中市美村路一段492號 光之藝廊徵件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送件資料恕不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三) 徵選結果於2012年8月31日光之藝廊網站公布,詳細請見光之藝廊網站www.lumin-art.org.tw。

(四) 如需徵件比賽辦法及報名表格可上光之藝廊網站下載或來電索取。

(五) 報名資料下載:光之藝廊第三屆徵件比賽辦法下載

五、作品規格

(一) 平面作品每件之最長邊(含框)不超過200公分,聯幅或系列作品亦同前規格。

(二) 立體、複合媒材和裝置作品每件之最長邊不超過200公分,重量不超過100公斤,以方便搬運為原則。

(三) 作品裝置以不會破壞本館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六、資料繳交及注意事項

(一) 「初審」送件:送件資料恕不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初審結果於2012年8月10日公佈於光之藝廊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

1. 表格:「附件一:參賽者資料表」、「附件二:作品資料表」,填寫後請存入光碟並且以紙本提交。

2. 參賽作品及報名表:須為兩年內作品,且非其他獎項之得獎作品,以「數位檔」光碟燒錄提交,每張圖檔2mb以下、解析度150dpi(含)以上之jpg檔或tif檔。

(1) 平面作品:提交「1件參賽作品」之圖檔(請於檔名註明參賽作品),並得隨附其他創作10~15件作為評審評選之參考。

(2) 立體、複合媒材和裝置作品:提交「1件參賽作品」之圖檔(請於檔名註明參賽作品),並得隨附其他創作3~5件作為評審評選之參考。每件作品分別須1張全貌與2張不同角度圖檔。

(3) 影像作品:提送「1件參賽作品」之圖檔(請於檔名註明參賽作品),並得隨附其他創作3~5件作為評審評選之參考。

影片格式以MPEG1、MPEG2或NTSC之播放格式。
燒錄內容包含精簡版影片(5分鐘為限)、完整版影片,以及每件作品分別須3張 擷圖。

(二) 「複審」:提交入選「原作」至光之藝廊評選,得獎結果於2012年8月31日公佈於光之藝廊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未得獎者本協會將於公佈後15日內寄還送件者。

(三) 注意事項:

1. 參賽者提供之作品圖文及影音資料,光之藝廊有權作為平面、電子媒體及網路宣傳、展覽、教育推廣、研究及出版使用。為尊重參賽者著作權益,請慎填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三)。

2. 作品須自負其責,如有下列情況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 (1) 抄襲或臨摹他人作品。

(2) 作品中引用他人資料(如音樂、影像),著作權取得不明確者。

七、評審辦法

(一) 採兩階段審查,「初審」以數位檔作品資料審查;「複審」以參賽作品原作審查。審查時程、初審、複審之評審結果另公佈於光之藝廊網站。

(二) 本協會依A組及B組分別聘請評審委員5至7名審查之,評審將以資料和作品綜合評審。

(三) 遴選「光之藝廊創作獎-A組」3名、「光之藝廊創作獎-B組」3名、A組「佳作」3~5名及B組「佳作」3~5名。惟視審查之情況,獎項得以從缺。

(四) 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敦請各大學美術相關老師、藝評家及社會各業之專業菁英擔任,並設評審團主席一職和醫事顧問,使評審作業公平並順利進行。

八、獎勵辦法

(一) 獲獎者本協會提供「光之藝廊創作獎」獎狀及獎金五萬元整(含稅)、「佳作獎」獎狀及獎金五千元整(含稅)。

(二) 獲獎者本協會提供參與「光之藝廊年度徵件聯展」及光之藝廊實體展出機會。

(三) 獲獎者得以參加光之藝廊網站舉辦線上展覽,藉由網路平台與社群之串聯分享身心障礙者之創作。

(四) 獲獎作品本協會提供藝術市場媒合與文創商品開發之機會。

九、服務專線

凡於資料繳交、檔案處理上有問題者,皆可撥打服務專線04-23760080,本協會將盡快協助處理與提供相關資源。

十、備註

凡參賽者,視為認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並公告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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