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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全國學生創藝作品線上競賽,2011/09/20,總獎7萬9千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1/7/17 22:30

100年全國學生創藝作品線上競賽



活動網站:
http://creativity.arte.gov.tw/events.php


壹、活動目的
結合電腦科技及藝術表現,鼓勵數位藝術及多元創作,普及線上藝術欣賞風氣,提昇學生
藝術學習成效。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參、參加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校院科系所之在學學生(含應屆畢業生)
肆、參賽組別
一、 高中職組學生(各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二、 大專組學生(各大專院校含五專四年級以上學生及研究生)/span>

伍、參賽作品
一、 作品種類
(一)高中職組:
* 影音藝術創意類
1. 創意說明:本類作品以呈現或融合原創音樂、肢體表演、創意影片或電腦
動畫等多媒體影音之藝術創意,可於線上觀賞者為限。
2. 創作方式:運用電腦技術將創意作品予以數位化處理或編製,或是直接以
電腦軟體創作剪輯之作品。
(二)大專組
* 表演藝術創意類
1. 創意說明:本類作品以呈現表演藝術之創意,可利用線上播放者為原則。
2. 創作方式:運用電腦科技將表演藝術作品予以數位化處理或後製之作品。
* 電腦動畫創意類
1. 創意說明:本類作品以利用電腦創作之動畫,可利用線上播放者為原則。
2. 創作方式:以電腦軟體自行創作設計之作品。
二、作品數位化檔案規格
(一)檔案格式:flv或wmv格式,時間以5分鐘內為宜。
(二)檔案大小:檔案以30MB以內為限。作品畫面尺寸最大為640×480 pixels。
(三)檔案名稱:以作品名稱為主檔名,例如檔名名稱為「作品名稱.flv」。
2
三、參賽者請詳實繕打500字以內之作品說明。
四、本競賽係採匿名審查為原則,參賽作品中不宜呈現作者姓名、就讀學校等作者基本資料,另本館得視需要去除上開呈現資料,以利評審。
五、參賽者每人同一類別僅限參加2件作品,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多人共同創作時,報名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各類參賽作品主題不限,惟作品須以創意為主,不得抄襲臨摹他人作品,作品若有使用他人創作之任何素材者,必須由作者自行取得發表及未來得獎後本館使用之權利,如屬再詮釋或演出他人之作品,必須另加入參賽者之主體創意,且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參賽者自負相關責任。
陸、收件規定
一、 收件方式:至活動網站( http://creativity.arte.gov.tw/)報名(填寫作者資料、著作權使用授權書影像檔、作品電子檔)。
二、 收件時間:100年6月10日上午9時開始至9月20日下午3時截止。收件截止時,作品及有關資料傳輸若遇網站塞車或中斷之情事者,本館得委由協辦單位查明後補行上傳或代傳之。
三、 參賽上傳之作品、資料均不退件,請自行留底或製作備份。
柒、活動辦法
本實施計畫請逕至活動網站( http://creativity.arte.gov.tw/)下載,洽詢電話:(02) 2311-0574轉241;有關檔案上傳問題,請洽詢本案協辦單位:水母數位創意有限公司,電話:(02)2331-5475。

捌、獎項與獎勵
一、 獎項
(一) 高中職組:錄取
第一名:一名,致贈獎金1萬元、獎狀乙紙。
第二名:一名,致贈獎金8仟元、獎狀乙紙。
第三名:一名,致贈獎金5仟元、獎狀乙紙。
佳 作:二名,致贈獎金3仟元、獎狀乙紙。
(二) 大專組:各類錄取
第一名:一名,致贈獎金2萬元、獎狀乙紙。
第二名:一名,致贈獎金1萬5仟元、獎狀乙紙。
第三名:一名,致贈獎金1萬元、獎狀乙紙。
佳 作:二名,致贈獎金5仟元、獎狀乙紙。
二、 獎勵
(一) 若為兩人以上共同創作之得獎作品,其獎金平均分配。
(二) 得獎者之指導教師,本館將致贈指導證書乙紙。
三、 相關事項
3
(一)上開錄取名額得予從缺部分或全部。但前三名從缺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
(二)獎金之核發,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由本館代扣所得稅後核發獎金予得獎者。
玖、評審、揭曉方式
一、 評審:
(一)資格審查:由本館依作品規格、參選資格等資料進行審查,資料不足、規格不符者得不予受理。
(二)評審要項:依據本競賽評審要項辦理,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並得採線上評審。評審要項包括:創意表現(50%)、理念表達(30%)、技巧運用(20%)。
二、 揭曉方式:得獎名單將刊登於本館臺灣藝術教育網( http://ed.arte.gov.tw)上。
拾、注意事項
一、作品如係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獲獎資格。上述情事如已發給獎金、獎狀時,所領獎金、獎狀應交回主辦單位。
二、參賽者若有違反本計畫之情事,或作品規格經評審委員會合議認定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得不予受理報名及評審。其他未竟事宜由評審委員討論決定之。
拾壹、著作權授權規定
一、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參選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應授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無償利用,且不限定該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地域、時間、媒體型式、次數、重製次數、內容與方法,並不得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為配合教育研究與推廣,獲獎作品得由本館安排於本館刊物、網站、光碟或其他媒體發表,並匯入本館臺灣藝術教育網資料庫,不另致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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