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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童玩創意設計大賽,2011/06/17,總獎38萬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1/5/29 18:21

2011年童玩創意設計大賽



活動網站:

http://www.ilccb.gov.tw/ch/gallery-1.php?id=46

壹、目的
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立足蘭陽,走向國際,不但成功打造了台灣兒童的夢土,也開拓了國際交流的管道,成為台灣的驕傲,在世界眾多的文化節慶中佔有一席之地。為延續及配合童玩節之精神,將舉辦「2011年童玩創意設計大賽」,鼓勵結合傳統或地方之特色,以設計現代玩具創意之發想。此次活動主要徵求適合各年齡層、好玩、有趣且具創意的玩具設計,以發展多面向的親子家庭互動式玩具以及大人小孩皆可娛樂的玩具,為童玩節注入新元素,也期待藉由激發國人創意巧思,並帶動地方文創產業的同步發展。
貳、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參、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
肆、承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
伍、協辦單位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陸、產品設計定位
設計當代創意童玩或設計具特色、好玩之創新商品
柒、參加資格
國內外之自然人、法人、學校、機關(構)或團體

獎勵方式
1.首獎,名額1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獎座一座。
2.第二名,名額1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3.第三名,名額1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4.優等,名額3名,每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一萬元、獎狀。
5.如參賽之作品,未達該項獎助之評審基準時,得從缺。評審基準,由評審委員決議之。
玖、創作材質
不限。

報名與送件
(一)資料索取
1.報名資料表格請至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網站下載http://www.ilccb.gov.tw/下載。
2.聯絡電話:簡章內容如有疑問,敬請聯絡 (03) 9322440轉分機373鍾小姐,傳真號碼為(03)9352445;亦可電子郵件寄至connie0112@mail.e-land.gov.tw索取相關資料。
(二)[初審]階段
1.收件期間:自2011年5月23日(一)起至2011年6月17日(五)止(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報名收件至當日下午6時截止,逾期視同放棄,恕不列入評審)。
2.初選評選:2011年6月20-24日。
3.入圍複審公告:2011年6月27日(一) 於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官方網站公佈,並以Email或電話通知。
4. 複審入圍名額預定30名,凡參與複審送交樣品者,每件補助新臺幣3,000元材料費。
5.報名時應送交資料:
(1)初審報名表:含附件一報名表、附件二切結書及附件三作品說明表(應以A4紙張印出,並於切結書上親筆簽名確認)。
(2)設計圖說光碟片:有關設計理念或操作說明可採用照片或影片方式呈現,並將資料存放於光碟片上。
  備註:照片檔(限jpg格式,張數20張為限)或簡報檔(PPT)
影片(限avi或mpg格式,影片撥放時間以3分鐘為限)
存放光碟可用VCD或DVD規格燒錄,惟以一張光碟片為限,並請自行測試,如因存檔有誤或內容無法讀取造成問題,主辦單位則不予負責。
6.寄送注意事項:每件參賽作品需分別以大型信封裝袋,掛號寄至(26051)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並請於信封右上角註明「2011年童玩創意設計大賽」字樣,未註明時,參賽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三)[複審]階段
1.複審評選:2011年7月18-22日。
2.參與複審者需(1)繳交複審表格(2)實體製作樣品(複審辦法由主辦單位另行寄送通知,並公告於官方網站上)。
3.得獎名單於2011年7月25日(一)當天公佈於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網站及童玩節網站。

評審
一.評審委員會
由主辦單位邀請產官學界人員及設計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二.評審標準
評分項目 比例 說明
創意性 30% 結合當代且具有原創、造型及整體性
可行性 20% 可實現商品化以及量產之技術
功能性 20% 具娛樂、互動效果,且操作流暢
安全性 15% 操作便利及安全
教育性 15% 啟發創意靈感
三.評審過程
1.資格審查:採書面查核相關資料,凡報名參賽之人員資格與作品須符合規定,若有違「報名與送件」之規定,即失去參賽資格。
2.初審:委員會就參賽作品書面資料審查後,提名入圍複審名單。
3.複審:凡通過初審審查作品始得參加複審,複審時請參賽者到場說明,詳細辦法另行通知。
拾貳、配合活動
得獎作品應配合主辦單位辦理之相關活動,並配合媒體宣傳報導事宜,詳細辦法另行通知。

注意事項
一、每人報名作品數量不限,每件作品須個別檢具詳細報名資料。
二、報名僅接受未發表過及未量產的作品。
三、競賽結果與頒獎典禮另行公告、通知。
四、相關圖說或作品上均不可出現設計者姓名、暱名或其他不必要之註記。
五、參加者應尊重評審委員會決議,不得異議。
六、參加競賽作品之設計,應由參加者自行申請取得相關之著作權或專利權之保障。如於參加競賽或展覽期間遭受他人仿冒,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及賠償責任。
七、參加競賽之作品於競賽或展覽過程中,如發現有不符本辦法之「參加資格、評審標準」等規定、或涉及仿冒、抄襲等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並得隨時暫停或取消其參加競賽之資格,並不負任何補救責任。
八、參加者並應自行查核相關專利登記,不可損害使用他人權利,參加競賽獲獎之作品,若被發覺有違反本辦法之「參加資格」、「評審標準」等規定或涉及抄襲、仿冒等情事者,主辦單位得召集原評審委員會審議並作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及獎狀,同時公告週知。
九、數人共同創作,應共同受領該項獎金,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並依相關稅法規定繳交稅金。依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創作人可受領一只;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或創作人共同受領一座。
十、主辦單位得自由免費運用參賽作品之實物、照片、幻燈片及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作為展覽、宣傳、攝影及出版等用途,參加者並應積極配合相關之宣傳及推廣活動。
十一、創作權為創作者所有,惟需授權主辦單位為永久使用,並授權雙方皆有權可開發為正式商品販售(如經開發為正式商品,以開發者保有80%利潤,另一方保有20%之利潤分配,雙方並得另行簽訂正式契約據以辦理)。
十二、所有參賽資料主辦單位均以密件處理及保管,並不退還。
十三、本簡章若有未訂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得隨時修正並公告於官方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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