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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彰化縣兒童暨青少年詩畫創作比賽(第二階段畫作比賽,2011/03/06,獎品為禮卷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1/1/2 12:05

100年彰化縣兒童暨青少年詩畫創作比賽(第二階段畫作比賽)



活動網站:
http://www.bocach.gov.tw/county/cht/bulletin_3_view.jsp

壹、宗 旨:為推展本縣兒童暨青少年文學與藝術創作風氣,鼓勵學生自由創作,促進文學、藝術發展。

貳、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參、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肆、參加對象:凡設籍本縣或就讀本縣公、私立國小、國中及高中學生。

伍、參賽項目:第一階段詩作比賽、第二階段畫作比賽(可兩項都參加)

陸、參賽組別:分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低、中、高)共五組。

柒、參賽辦法:

二、第二階段:畫作比賽:請於指定地點,現場報名、現場創作。

(一)比賽時間:100年3月6日(星期日)上午9:00-12:00。(本日期及地點為暫定,如有異動以本局網站公告

為準)。

(二)報名地點:本縣文化局一樓大廳。

(三)作畫地點:本縣文化局局內、大廳及前後廣場。

(四)報名方式:現場報名、當場選擇畫題、領取圖畫紙(題目請裝訂於圖畫紙正面左上角)。

(五)主 題:自行選擇得獎詩作為主題創作(每一主題15份、領完為止),詩不必寫入畫中,每一主題以錄取三幅作品為限。(評分標準:繪畫技巧50﹪、意境表現50﹪)。

(六)畫具及顏料:繪畫材料不拘,作畫方式以平面繪畫為限,各參賽者統一由本縣文化局提供四開圖畫紙,畫具自備。

(七)比賽規則:

1.參賽者須於比賽當天上午9:00起先行至本縣文化局公布欄選擇繪畫主題並領取畫紙。逾時不予受理)時間限三個小時內完成,逾期未交作品以棄權論。

2.參賽者不得有冒名頂替或請人在旁代筆,或依既成圖畫臨摹等情形,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侵犯著作權部份,自負法律責任。

3.報名表各項目請書寫端正,若填寫不全,或在畫紙正面簽名、作任何記號者,取消參賽資格。

4.須於本縣文化局規定作畫地點範圍內作畫。

(八)公 佈:得獎名單於比賽後二週內公佈於本縣文化局佈告欄、網站。 捌、評 審:由承辦單位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評定。

玖、獎 勵:一、(一)優勝:各組依來稿多寡及作品水準酌予錄取3名,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禮券2,000元。

(二)佳作:各組依來稿多寡及作品水準酌予錄取5-7名,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禮券1,000元。

(三)入選:各組依來稿多寡及作品水準酌予錄取5-7名,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禮券500元。

上開獎項名額,得視入選作品水準及應徵件數之多寡酌予調整或從缺。

二、指導老師指導學生參賽獲「優勝」及「佳作」獎者,核予指導獎狀乙張;如同一組別同時指導多名學生得獎,擇最優者給獎,不重複核予獎狀。

三、所有得獎者及指導老師致贈作品專輯乙冊。

拾、頒獎暨展覽:訂於100年6月20日(一)至7月3日(日)於一樓大廳展覽得獎作品,並擇乙天開展暨頒發

「優勝」獎狀。另得獎者禮券及作品輯預計於100年6月底前函請得獎者就讀學校統一派員領取。

拾壹、附 則: (一)凡報名參賽者,即視同授權承辦單位編輯、印製專輯發行、建立數位化檔案或對外發表及販售、推廣公開展覽、上網登錄等,均不退件,原作者不得異議。

(二)競技、競賽獎金另須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應併入個人所得,依法申報所得稅。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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