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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防治學生藥物濫用認輔志工logo」設計比賽,2010/10/10,總獎6萬6千(限學生)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0/8/1 19:16

教育部「防治學生藥物濫用認輔志工logo」設計比賽



活動網站: http://www.edu.tw/MILITARY/index.aspx

教育部99年度「春暉專案績優選拔」暨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認輔志工logo設計比賽」實施計畫

計畫目的:
為激勵各級教育行政單位、團體與個人推展「春暉專案」工作之士氣,喚起渠等對於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之重視,同時配合本部於今年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認輔志工」,研擬本實施計畫,期藉由績優選拔與logo設計比賽,以激勵士氣並賦予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認輔志工鮮明印象。
辦理方式:
「春暉專案」工作績優選拔:
評選範圍:98學年度(98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推動「春暉
專案」工作績效。
收件期間:即日起至99年8月30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選拔對象:區分為團體組與個人組,單位及單位內個人僅得擇一組
別薦報。
團體-(1)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絡處。
(2)各級學校(含春暉社團)。
個人-各級學校推動春暉專案之績優個人。
96、97學年度獲選特優之團體或個人,本年度不得再行薦報原獲選類別。
評審作業:
初評:參選者請依後附推薦表(附件1-3)擇定類別填報後逕送初評單位(高中職以下學校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與校外會責成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大專逕寄送本部委由得標廠商辦理初評);初評單位依後附「評分表」(附件4-6)所訂各項指標進行評選。
複評:由本部遴選專家學者,責成本案得標廠商統一辦理。
初評單位應於99年9月30日前將初評會議紀錄、參選者「推薦表」、「初評評分表」及相關資料寄達複評單位。
複評依附件4-6「評分表」所訂各項指標進行評選,於99年11月15日前將評選會議紀錄及獲選名單函報本部。
選拔名額與獎勵:如附表7「獎勵員額及標準表」,獎勵對象為軍職者由本部敘獎,文職者除由本部頒發部長獎狀外,餘行政獎勵由所屬單位(學校)依權責辦理。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認輔志工logo」設計比賽:
緣起:
為全面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本部預計招募具愛心、耐心與服務熱忱之志工,擔任各校特定及高關懷學生認輔人員,並以本部99年4月2日台軍(二)字第0990044550D號令頒「教育部迎向春暉認輔志工實施要點」。
為賦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認輔志工鮮明印象,舉辦logo設計比賽,藉此徵選出具創意及代表性作品。
參賽對象:全國各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在校學生,每位
參賽者參賽作品至多一件(不受理共同作者)。
評審作業:
甄選期間:即日起至99年10月10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送件方式:參賽者將附件8(作品規格)、9(著作授權書)紙本1份,併同前開資料壓成之光碟乙張,免備文逕寄送教育部軍訓處春暉小組(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72號5樓)收。
評選程序:
送件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由本部遴選專家學者,委由得標廠商依附件10評分表,於99年11月15日前完成評選工作。
選拔名額與獎勵:
組別 名次 數量 獎勵
高中職組 第一名 1 獎金伍萬元及獎狀乙幀
第二名 1 獎金壹萬元及獎狀乙幀
第三名 1 獎金伍仟元及獎狀乙幀
佳 作 4 獎金壹仟元
大專組 第一名 1 獎金伍萬元及獎狀乙幀
第二名 1 獎金壹萬元及獎狀乙幀
第三名 1 獎金伍仟元及獎狀乙幀
佳 作 4 獎金壹仟元
本項作品獎項如未達水準,經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認輔志工logo設計比賽」成果發表暨記者會:
舉辦日期:於99年12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暨關懷愛滋宣導月)上旬擇定1日辦理。
舉辦地點:依得標廠商所在地。
辦理方式:由得標廠商規劃後公告。
「春暉專案」工作績優選拔一般規定:
一、為簡化資料及利於選拔,請各校(單位)將學年度「春暉專案」執行成效,依計畫、執行(教育宣導、清查、輔導戒治)、經費、考核之架構,以網頁模式,經數位化處理製成光碟送審(一式五份),俾利於傳遞及上網供各界參考。送評資料請依下列重點整理:
計畫方面,以單位主動規劃辦理之活動為主(含三級預防計畫),一般承轉之公文書可免提供。
本部要求年度應辦理重大工作執行成效(如藥物濫用防制及愛滋認知檢測、才藝競賽、宣教影片收視情形、宣導週活動規劃及清查管制與輔導諮商-春暉小組、學校開設相關課程實施情形)。
校內及校外(社區)春暉宣教活動,請依時間先後排序,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之掃描檔(如計畫、簽到名冊、照片、成果評析等)。
所有呈現資料均應具體(人、事、時、地、物),否則不列入評審之參考。
因辦理輔導戒治有成功案例,且有卓越績效(如破獲重大犯罪組織或集團者)則予以特別加分。
二、各級初選成績須達70分以上,始能報部參加複選。
三、各級選拔(初、複選)作業,須有完整會議紀錄可查。

肆. 其他:本計畫奉 核定時實施,修正時亦同。

其餘事項請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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