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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99年度洄瀾美展徵件,2010/05/26,總獎3萬2千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0/4/11 22:08

花蓮縣99年度洄瀾美展徵件



活動網站
http://www.hccc.gov.tw

一.宗 旨:
為結合本縣美術界人士,共同推動基層文化建設,開創美術創作領域,充實民眾精神生活內涵,表達真善美人生。

二.依 據:
本局99年洄瀾美展實施計畫辦理。

三.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五.協辦單位:
花蓮縣美術協會、花蓮縣書法學會、花蓮縣攝影學會、花青攝影學會、洄瀾攝影學會、花蓮縣長青書畫會、國立東華大學、私立海星中學、花蓮縣石彫協會、洄瀾詩社等。

六.展出內容:
分國畫、書法篆刻、西畫、雕塑、攝影、應用美術、陶藝、紀錄片等八類。

七.應徵資格:
凡出生本縣、設籍本縣之人士或外縣市人士服務於本縣及就讀本縣境內各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學生,包括其服務或就學期間完成之作品(年齡限定民國83年之前出生者,外縣市人士需附在職或在學證明)。

八.邀請展資格:
受邀者請提供未曾出版之作品乙件參展。
1.凡設籍本縣、本縣出生移籍外地、外縣市人士服務於本縣等,並符合以下要件之一者得列入邀請:
(1)曾獲國家文藝獎、中國文藝獎、中山文藝獎、中興文藝獎、吳三連文藝獎、花蓮縣文化局獎勵出版計畫美術類得主、金爵獎、薪傳獎、洄瀾獎等美術類獎勵者。
(2)曾參加全國美展、全省美展、台陽美展、全國油畫展、公教美展、北市美展、南瀛美展、高市美展或廖繼春美展等獲前3名獎項者,並於獲獎後3年內得列入邀請。
(3)本年度洄瀾美展之評審委員。
2.籌備委員會推薦之藝術工作者。
3.符合邀請資格作家需經籌備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局核定後發函邀請。

九.作品規格:
類別 裝裱完成後作品規格 說明
國畫 以230公分×200公分以內為限。 範圍內自由創作(裝框作品若屬易遭破壞畫面,請加壓克力防護)。
書法篆刻 以230公分×200公分以內為限。 範圍內自由創作(裝框作品若屬易遭破壞畫面,請加壓克力防護)。
西畫 以230公分×200公分以內為限。 分:油畫、水彩畫、混合素材、版畫、裝置及拼貼藝術(評審、展覽前作者須親自裝置完成,易遭破壞畫面請加壓克力防護;惟裝置及拼貼藝術佈置方式不得超過上項規定,立體高度以本局展覽場地高度以內為限,創作者在展覽前需配合佈展)。

雕塑
一立方公尺之內為限。 其大小與重量力求簡便,並考慮便於搬運,不易破損。

攝影
以100公分×100公分以內為限(含框)。 範圍內自由創作(易遭破壞畫面請加壓克力防護)。

應用美術
平面設計 最大不超過全開紙108公分×78公分 範圍內自由創作。作品應用性質應佔整體百分之四十以上(易遭破壞畫面請加壓克力保護,多件作品時,必須整合成一件)。

立體設計
一立方公尺之內為限 易碎及精細立體作品須加附透明壓克力盒以利展出。作品應用性質應佔整體百分之四十以上(多件作品時,必須整合成一件)。
一般工藝及民俗工藝 大小不加限制 易碎及精細者須加壓克力盒保護。作品應用性質應佔整體百分之四十以上(多件作品時,必須整合成一組)。
陶藝 一立方公尺之內為限。 範圍內自由創作(多件作品時,必須整合成一組,並加防護設施)。
紀錄片 長度以不超過六十分鐘為限。影片需有中文字幕。 主題內容以表現花蓮為主。參賽者需填寫:紀錄片參賽授權書、紀錄片作品版權與製作證明切結書、1至3分鐘DVD光碟精華片乙份,連同參賽紀錄片繳交拷貝DVD光碟5份。
十.徵件作品整體形式不拘,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術展得到名次之作品(亦不得再以構圖、題材、畫法、主體結構等類同作品參賽,如經檢舉、評審確認、即取消參賽資格,不予遞補名次),每人最多參加兩類並每類乙件作品為限,如有特殊形式作品,請作者標示清楚。
十一. 應徵作品類別不符合者,承辦單位將予退件,不列入評審,類別符合者,邀請客觀、公正之各類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以等第計分評選,評審出各類組優秀作品暨洄瀾獎(作品未達水準者可從缺)。

十二.獎勵:
(一)【洄瀾獎】各類組作品乙件,每件作品頒發獎座乙座、獎金30,000元(須扣繳百分之十五稅金)、獎狀乙紙。
(二)【優選】頒發獎金2,000元、獎狀乙紙。
(三)【佳作】頒發獎狀乙紙。
(四)【入選】頒發獎狀乙紙。
(五)【邀請作家】頒發感謝狀乙紙。
(六)凡邀請展及獲入選以上獎項之作品均列入美展專輯,由主辦單位贈送美展專輯乙冊。

十三.收件時間及地點:
(一)應徵作品:自民國99年5月13日(星期四)起至5月26日(星期三)截止,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止,於文化局美術館一樓收件。
(二)邀請展作品:自民國99年6月22日(星期二)起至6月25日(星期五)截止,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止,於文化局美術館一樓收件。

十四.評審方式:
由文化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擇期辦理。

十五.展覽時間及地點:
(一)由文化局安排檔期,於文化局美術館展出為原則。
(二)巡迴展覽日期、地點另訂計畫辦理。

十六.退件時間及地點:
(一)未入選之作品於評審結果公佈後,擇期辦理退件事宜,若因故未能收到退件通知者,請查尋本局網站: http://www.hccc.gov.tw/。
(二)入選以上參展作品於展覽完畢後通知領件,請送件人於收到領件通知後,至文化局美術館領回作品,若因故未能收到領件通知者請於99年12月31日之前主動向本局美術館洽領,逾期未能領取者,請來電告知原因,否則視同放棄作品所有權,承辦單位有權逕行處理該作品,作者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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