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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金漫獎,2010/05/14,最高獎金150000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0/1/17 17:16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金漫獎




活動網址: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57588&ctNode=3740&mp=3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金漫獎獎勵要點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優良漫畫創作及對漫畫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者,並促進國內漫畫產業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一)最佳年度漫畫貢獻獎
(二)最佳年度漫畫大獎
(三)最佳少年漫畫類獎
(四)最佳少女漫畫類獎
(五)最佳一般漫畫類獎
(六)最佳漫畫新人獎
(七)最佳漫畫潛力獎
(八)終身成就獎



三、獎勵名額、獎金及方式:
(一)入圍前點第(一)款獎項者,以十名為限,各頒給入圍獎狀一面;入圍前點第(三)款至第(七)款獎項者,每款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入圍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狀各一,其有獎金者,奬金均分。
(二) 前點第(一)款得獎者,以三名為限,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前點第(二)款及第(八)款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前點第(三)款至第(七)款得獎者,每款獎項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漫獎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奬金均分。
(三)第(一)款入圍名額,金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四)前點第(二)款獎項之得獎者,由評審委員會自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作品中評選出。
四、評審作業: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評審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報名須知:
(一) 報名、參賽者之資格:
1. 最佳年度漫畫貢獻獎:由在九十八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2. 最佳少年漫畫類獎、最佳少女漫畫類獎、最佳一般漫畫類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3. 最佳漫畫新人獎:由未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出版發行有ISBN條碼之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4. 最佳漫畫潛力獎:由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但曾在網際網路公開發表、公開傳輸漫畫作品者,不在此限。
5. 終身成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會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6. 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之規定:
1.最佳少年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年為主題,在九十八年以連環方式出版發行;參賽作品為套書者,其九十八年出版發行部分,內容應具完整性。
2.最佳少女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女為主題,在九十八年以連環方式出版發行;參賽作品為套書者,其九十八年出版發行部分,內容應具完整性。
3.最佳一般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非以少年、少女為主題,在九十八年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出版發行;參賽作品為套書者,其九十八年出版發行部分,內容應具完整性。
4.最佳漫畫新人獎:
參賽作品應於九十八年出版發行,且主題及出版發行方式均不限;其為套書者,其九十八年出版發行部分,內容應具完整性。
5.最佳漫畫潛力獎:
參賽作品之主題不限,其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均可。
(三)報名期間:
自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五月十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方式:
1. 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http://info.gio.gov.tw),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各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台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應註明「報名九十九年度金漫獎」。但由評審委員會委員推薦參賽者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檢附推薦參賽終身成就獎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
2.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報名參賽最佳年度漫畫貢獻獎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一)。
(2)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3) 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實蹟。
(4) 在九十八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等各方面有具體貢獻之相關佐證資料一份。
2.報名參賽最佳少年漫畫類獎、最佳少女漫畫類獎、最佳一般漫畫類獎或最佳漫畫新人獎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二)。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九十八年間(以版權頁日期為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之實體參賽作品一份;以全套報名者,以最後一冊出版發行日期為認定是否符合上開期間之基準。
(4)報名參賽「最佳漫畫新人獎」者,應另檢附未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出版有ISBN條碼之實體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並得檢附其個人簡歷或其他相關創作資料供參。
(5)同一參賽作品僅得於「最佳少年漫畫類獎」、「最佳少女漫畫類獎」、「最佳一般漫畫類獎」及「最佳漫畫新人獎」四類獎項類別中擇一參賽,不得跨類報名。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3.報名參賽最佳漫畫潛力獎者:
(1)報名表一份(見附表二)。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3)未曾在我國境內公開出版發行之已完稿之作品一份或已在網際網路公開發表、公開傳輸之作品一份。
4.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終身成就獎:
(1)報名參賽表(見附表三)或推薦參賽表(見附表四)一份。(應填具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學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2)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六、對入圍作品或參賽者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七、入圍或得獎之作品,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或得獎者不符第五點或違反第八點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金、獎狀、獎座繳回本局。



八、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自金漫獎頒獎典禮之日起一年內,得運用各種方式推廣得獎作品,且同意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推廣得獎作品時,得使用得獎作品內容。
前項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



九、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十、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十一、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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