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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展覽補助: 2016/01/01 ~ 2016/06/30 (上半年)
Type(Type) 2015/8/30 12:15

台中市展覽補助: 2016/01/01 ~ 2016/06/30 (上半年)



展覽補助期間: 2016/01/01 ~ 2016/06/30

申請書: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upload/122/20150826_100235.81487.doc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中市文視字第 1000000989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中市文視字第 1010004026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中市文視字第 102000384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4 日中市文視字第 102001377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中市文藝字第 1040008574 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視覺藝術之多元發展,提升展覽品質,培育藝術專業人才,拓展藝
術欣賞人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化團體,並取得財稅機關編
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三、補助條件: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公開場所舉辦之視覺藝術活動,辦理時間
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
地。
(二)活動類型: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帶動多元藝術創作,
增進文化交流。
四、經費用途:依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1、第一期: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
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2、第二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一月
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
上班日。
(二)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逕寄文化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視覺藝術科收),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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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案,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
補助,均不予退件:
1、補助申請書表(如附表)一式七份,申請書表應敘明經費
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
機關審核。
2、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書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個人應檢附身分
證影本(請黏貼於附件一之表格)。
3、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影本一份(請黏
貼於附件二之表格)。
4、第七點第二項之同意書一份(如附件三)。
(三)申請人接受獎補助經費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
理方式。
六、補助額度:
(一)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額度由審查委員會審酌。
(二)配合文化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或提升本市文化環境具指
標意義或活動性質具特殊意義之申請案件,不受第五點及第八
點之限制,文化局得專案核准逕予補助,惟補助案件之總金額
以不逾該年度補助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如申請人隱而未報,一經查知,文
化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者並全數追回:
(一)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隊,或公民營事業單位附屬團隊。
(二)曾接受補助,無故取消執行計畫者、或經考核評鑑停止受理申
請者。
(三)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
舉證屬實者。
(四)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局其他補助。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出具同意書,如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時,同
意將已領之補助款繳回文化局。
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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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審:就申請應備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申請人所檢送資
料若有短缺者,文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等方式通知
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複審:文化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若干人為審
查委員,參與審查會議,就申請應備文件內容為實質審查。
(二)審查標準:以申請計畫之完備性、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
理性、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九、結果通知:
審查結果經文化局首長核准後,並俟臺中市議會預算審議定案後,
始以書面通知,且於機關網站公告補助名單。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
下文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
前未足一個月者,最遲仍須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計年度結
束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及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5、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
jpg.檔)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
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倘已撥付
者,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之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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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
任何理由請領補助款。
(八)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文化局得按補助比例撥付款項,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
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應於結案時併繳回。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化局得
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二)受文化局補助者,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
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隱匿不實、造假等
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文化局得依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評鑑
紀錄,作為申請人參加下次補助申請之審核依據,或撤銷申
請人當年度補助資格並不核撥或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並得
停止受理該申請人一年至五年補助申請。
(三)受補助者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得作
成紀錄,於申請人參加下次補助申請時,提供審查委員會參
考。
十二、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若因故需要變更計畫內容、活動名稱、時
間和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倘延遲
未函報者,文化局得予撤銷其補助資格。
十三、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
其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文化局對於受補
助者提供之圖片、專輯、文宣,為市政或文化推廣之需要,有使
用重製權利。
十四、文化局對於受補助者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規定辦理憑證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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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受補助之申請人應留存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
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
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
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五、補助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由文化局另定之,相關文件及文化
局 LOGO 可至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
點選下載。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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