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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屏東美展』徵件: 70萬獎金,水彩/油畫/版畫/複合媒材/粉彩/壓克力/雕塑/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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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屏東美展』徵件: 70萬獎金,水彩/油畫/版畫/複合媒材/粉彩/壓克力/雕塑/工藝 2016-04-2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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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屏東美展』徵件: 70萬獎金,水彩/油畫/版畫/複合媒材/粉彩/壓克力/雕塑/工藝






分兩類:
(1) 水彩、油畫、版畫、複合媒材、粉彩、壓克力等
(2) 雕塑、工藝、裝置綜合媒材等



壹、宗旨:為推動藝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藝術的研究創作,以雙年展輪流展出之方式,提高在地藝術水準。

貳、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參、展覽地點: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市大連路 69 號)



肆、展覽時間:
2016 年 12 月 3 日(星期六)至 12 月 31 日(星期六)上午 09:00 至下午 06:00 (週一、國定假日及讀架日休館)

開幕暨頒獎典禮:2016 年 12 月 3 日(星期六)上午 10:00 舉行,
地點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一樓大廳與 101 畫廊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邀請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 參賽資格:
(一)歡迎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工作者或創作團體均可參賽,非中華民國國籍者,需
提出居住滿三年以上之證明。
(二)非中華民國國籍者需由一位代理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負責代領獎金等參賽事宜,
持有居留證者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三)參賽作品以近三年內(以初審送件截止日期回推)創作為限。
(四)參賽的主要作品若曾於中央或其他各縣市政府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不
得投件參賽。
(五)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以一件參賽作品為限。


二、 實施方式:
(一)初審:
1. 個人參賽者請填妥並繳交初審送件表(如初審資料表、初審徵件作品表),如藝術相關團體參賽者,請指派 1 人為代表人填寫送件表,申請之每類作品需繳交一件作品之 8×10 吋相片彩色輸出一張,如參賽者送件為兩類(兩件)作品,初審送件表需分別填寫兩份。

2. 參賽者需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送件作品標籤(如附件 3 表一)。

3. 若送件為第二類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可拍攝一至三張。(如作品完整全貌或局部角度)

4. 初審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處通知送件,並於時間內繳交原件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

5. 送件表需詳細填寫相關資料(非中華民國國籍者創作者,請以中英對照方式書寫)、貼附作品照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6. 參賽第二類作品允許創作團隊(體)或聯名方式參展,參賽作品需以近三年內之獨立作品,且未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之作品。

7. 初審送件表、作品圖檔請加附光碟片 1 片;光碟內含送件表 Word 格式電子檔
及清晰解析度(建議 300dpi 解析度)之 JPEG 檔案格式作品圖檔,並於光碟上註明參賽者(或團體)姓名及作品名稱。

(二)複審:
1. 獲初審通過者,由本處通知送件,並於時間內提送初審之作品原作參加複
審,逾期視同放棄。
2. 第二類參賽者需於指定時間及空間自行搬運、佈卸展、組裝及拆除等作品
維護。
3. 參展作品以不破壞本館空間、軟硬體等結構,且能配合本展示空間為原則,
本處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三、 初、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 《初審》送件資料與規格 《複審》送件資料與規格


第一類(水彩、油畫、版畫、複合媒材、粉彩、壓克力等)

1.參賽初審送件表正本一份。
2.作品全貌 8×10 吋相(圖)片彩色輸出 1 張。
3.本類包含水彩、油畫、版畫、複合媒材、粉彩與壓克力等。
4.裝裱完成尺寸長不得超過 160 公分,寬不得超過 120 公分。
5.裱裝不限直式、橫式均可,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硬(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6.版畫作品最小限四開長 54 公分,寬39 公分,裝裱完成尺寸不得超過長176 公分,寬 142 公分,背面請標明
畫題、製作年代與簽名 (作品裝框後可以辨識)、版數編號與版種技法。



第二類(雕塑、工藝、裝置綜合媒材等)

1.參賽初審送件表正本一份。
2.作品全貌 8×10 吋相(圖)片彩色輸出1-3 張,含作品局部面角度。
3.作品重量不超過 80 公斤。
4.媒材特殊裝置需求者由創作者自行搬運及裝置。
5.作品請備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6.雕塑、立體造型媒材包含木雕、石雕、泥塑、裝置綜合媒材、焊接造型等)
7.工藝媒材包含玉雕、漆器、陶藝、織染品、工藝、玻璃、金屬等。


8.本類作品長、寬、高至少需有一邊不得少於 30 公分,且作品包裝完成後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 300 公分,重量不超過 80 公斤。
9.浮雕裝裱完成尺寸長 160 公分,最小 80 公分。
10.編織類之最長邊不超過 160 公分。
11.本類作品參賽者需於指定時間及空間自行搬運、佈卸展、組裝及拆除,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或堅固木箱裝妥,或自行加強防護措施,以防搬用展出之毀損,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以利展出。


備註:
1. 徵件作品尺寸規格以±3% (公分)為限。
2. 以上各類有裝裱作品者,需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並加強展品防護措施。
3. 複審作品需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更換作品內容物,否則將視為違規,並取消複審資格。



四、獎勵:
(1)屏東獎 2 名(分類別):共遴選 2 名;由各類別優選名單中,遴選 1 名頒發獎座 1 座
及獎金新台幣 15 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有,其原件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2)優選 40 名(分類別):每類遴選 20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 1 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入選若干名(分類別):每類遴選若干名,頒發獎狀乙紙。

(4)入選以上作品除頒發獎狀外,贈專輯 2 冊。

(5)參賽作品成績如達評審委員評定者,得從優選遴選;如未獲評審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6)如已獲屏東獎者不得再列為優選者名單。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一、初審收件:自即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5:30 截止。
二、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三、複審收件:2016 年 10 月 5 日(星期三)起至 2016 年 10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5:30 截止。
四、初、複審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時間前依郵戳為憑寄達收件處,或自行送至本府,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五、作品退件:一律採親自領回。
所有參賽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 2017 年 1 月 4 日(星期三) 至 2017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止,
持據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一樓大廳(屏東市大連路 69 號) 領取退件,
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對作品有處置之權,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六、收、退件時間:於規定期限內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 9:00-12:00、下午 2:00-5:00。

捌、聯絡方式: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 鍾小姐
(一) 寄件地址:900 屏東市大連路 69 號/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 /屏東美展收件處收;信封上請註明「報名 2016 屏東美展○○類」
(二) 聯絡電話:08-7360330 轉分機 2131
(三) 電子信箱:a251296@oa.pthg.gov.tw


玖、簡章報名表索取:
(一) 紙本索取: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文化局(處)、美術館
(二) 網站下載: 送件表一律以 A4 規格填寫。簡章可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便民服務
/常用表單下載/博物美術科/2016 屏東美展徵件簡章( http://www.cultural.pthg.gov.tw)


拾、附則:
一、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如有下列情況者,經本府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
金、獎牌及獎座(狀)等,且 3 年內不得再參賽:(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以初
審送件截止日期回推)(2)具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情事、侵害他人智慧財
產權者等糾紛,作者應自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另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立體類、
雕塑、攝影等)視為同一作品,不因局部修改而為不同作品者。(3)作品之所有權
屬非作者本人者。(4)拒絕接受本館展出者。(5)違反簡章規定者。

三、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本處不負賠償之責。

四、所有參賽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保險期間自複審收件日起至退件
截止日期間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 5 萬元)。

五、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召開評審委員會議處理之。

六、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賽作品所致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商標權等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七、得獎者需出席參加頒獎典禮之義務,如未能出席者請派代理人代為領取。

八、本徵件簡章經 2016 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訂時亦同;如有未盡之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並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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