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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理定期漫畫刊物補助,2012/10/15,總獎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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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理定期漫畫刊物補助,2012/10/15,總獎200萬 2012-09-09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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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理定期漫畫刊物補助



活動網站: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390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定期漫畫刊物,提供國內漫畫創作人才發表平臺,擴增本土漫畫作品閱讀人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出版事業。

三、補助定期漫畫刊物之發行期間、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發行期間:
1. 申請補助一百零一年至一百零二年度期間發行之定期漫畫刊物,其刊物之發行期間須在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定期出版發行。
2. 申請補助一百零三年度以後發行之定期漫畫刊物,其刊物之發行期間,須在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定期出版發行。

(二)補助項目:
以出版、發行、推廣費用為限,且不包含獲補助者之人事費與行政管理費。

(三)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不得逾本部核定計畫書所載發行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定期漫畫刊物之應具要件:
(一)漫畫刊物內容,須包括中華民國國籍人士所創作者。其刊登國內漫畫作品比例較高者,得擇優補助。
(二)漫畫題材不拘。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須用固定刊名,刊期在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且按期發行之漫畫刊物。
(四)漫畫內容應為原創,且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者。
(五)每期發行量不得少於三千冊。
(六)得刊登廣告。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五、 評審作業: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並由本部代表擔任評審小組召集人。
(二)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三)申請計畫書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金額,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四)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評選工作。
(五)第三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六)評審標準:依據刊物主題內容、國內漫畫作品刊登比例、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行銷宣傳效益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七)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比率,由本部核定後公告並正式函知獲補助者。但因政策因素或情事變更,補助金額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損失。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
1. 一百零一年度: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止。
2. 一百零三年度以後: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備妥申請文件及資料,以親送或郵遞掛號寄送至本部第二辦公室人文及出版司文學發展科(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三樓,並註明「定期漫畫刊物補助申請文件」)。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應備之文件及資料
(一)申請表十份(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及加蓋單位戳章)。
(二) 申請人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十份),其內容應包括:
1.漫畫刊物名稱、刊期、及每期預估發行量。
2.每期發行之漫畫刊物主題計畫(應含補助發行期間之各期企畫內容)。
3.漫畫刊物行銷計畫。
4.漫畫刊物發行經費總預算(含各項支出預算科目明細及價格)。
5.發行漫畫刊物之經驗簡介及實績。
(四)申請補助漫畫刊物之近三期刊物合訂本。
(五)申請人未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書向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本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六)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及資料。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包括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部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補助金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九、計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但有變更計畫書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十、撥款及核銷:
本補助金依下列方式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撥款申請書、收據及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
逾期未提出第一期補助金之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部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第二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
1.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契約所載期限內,檢具成果報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並應附獲補助發行之漫畫刊物每期二本)、獲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每期創作者國籍別及發行量證明文件、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聲明書、未獲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本部其他補(捐)助之切結書、領款收據、收支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及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金。
2.獲補助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致無法於前目規定期間內完成第二期金之申請時,應於第二期補助金申請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具陳理由及擬採取之應變措施,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十天,且以一次為限。
獲補助者無前項情形,逾期未提出第二期補助金之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部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或本部不同意展期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受領第一期補助金者,並應於資格廢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三)獲補助定期漫畫實際發行之總經費達本部核定計畫書所列發行經費總預算者,本部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補助;其未達核定計畫書所列發行經費總預算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發行定期漫畫刊物總經費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四)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五)獲補助者未依第一、二款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六)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八)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

十一、獲補助者
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二、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獲補助者應負擔之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不得有抄襲、剽竊與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者。
(二)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獲補助者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獲補助者不得拒絕。  
(三)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解除契約,並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有補助金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
1.經本部查證獲補助者有第一款所列之情事或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書獲本部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本部其他補(捐)助。
2.違反第九點規定,未經本部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書。
3.依第十點交付之漫畫刊物經本部審核認為違反第四點各款規定。
4.與本部簽約後,因可歸責獲補助者之事由,致其無法依契約及計畫書內容執行。

5.經本部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格之出版事業,自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部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之相關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獲補助者之事由,致其有違約、簽約後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致撤銷獲補助金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
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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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是春秋等閑賦,識盡停跡翻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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