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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苗栗縣建築及公共藝術之美》 攝影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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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苗栗縣建築及公共藝術之美》 攝影比賽 2012-06-15 11:35
分類: ✔️攝影 ✔️影像
個人: ✔️攝影 ✔️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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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建築及公共藝術之美 攝影比賽

活動日期: 2012/6/12 ~ 2012/7/26

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101年7月26日止(以郵戳為憑)

收件地址:
114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四段 28號11F-2『苗栗縣建築及公共藝術之美攝影比賽 活動小組收』

洽詢電話:
喜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02-27910052 *15 徐小姐

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執行單位:
喜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繁體誌藝術事業工作室

參賽資格:
凡喜愛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活動宗旨:
為增進民眾對苗栗縣建築特色及公共藝術的認識及欣賞,透過「苗栗縣建築及公共藝術之美攝影比賽」,使民眾有機會發揮創意,透過鏡頭用自身的語彙詮釋建築與公共藝術。

作品規格:
傳統相機或數位相機作品皆可參加,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作品一律以底片或數位沖洗成8X10 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不得錶框、翻拍拷貝,並於作品背面浮貼報名表。(得獎者請於收到得獎通知後提供底片或800萬畫素以上電子檔,原始檔2480*3508dpi以上之jpg或tif檔)

攝影主題:
(一) 苗栗縣特色建築物之美
(二) 苗栗縣公共藝術作品之美

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與藝術家組成評審小組,以客觀、公正之方式評審;評審標準包含「主題內容35%,創意35%,攝影技巧30%」。

公佈得獎、頒獎日期:
(一)公佈得獎:101年8月31日前公佈於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官方網站。
(二)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於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

獎項及名額:
第 一 名:獎金壹萬元及頒發獎狀乙份
第 二 名:獎金伍仟元及頒發獎狀乙份
第 三 名:獎金參仟元及頒發獎狀乙份
優選五名:獎金壹仟元及頒發獎狀乙份

參賽規則:
(一)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
另遞補。
(二)得獎作品之底片或電子圖檔(800萬畫素以上,原始檔2480*3508dpi以上之jpg或tif檔)自公佈得獎日起,3
日內mail至shalomformiaoli@gmail.com,無法繳交底片、電子圖檔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
格。
(三)所有得獎作品著作權將提供給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
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四)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包含規格不符者)
(五)獎金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依法扣除所得稅。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並公告於活動網址,參賽者不得異議。

報名表下載: http://www.mlc.gov.tw/news/index-1.asp?Parser=10,12,44,,,,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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