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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2011/12/31,作品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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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2011/12/31,作品展出 2011-12-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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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




活動網站:
http://www.cultural.pthg.gov.tw/home01.aspx?ID=1

一、 目的:
提昇本縣藝文水準,鼓勵藝術家創作及收藏家展出創作及收藏成果。
二、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三、申請資格: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愛好藝術及創作者或畫會團體。
四、申請項目:
(一) 立體作品:雕塑、工藝創作、陶藝、古董、綜合媒材、文創品…等。
(二) 裝置作品:立體造形、裝置藝術品…等。
五、 展覽地點:
請自行勾選展出場地
□文化處四樓文物陳列館:適合立體類作品。
□鄉土藝術館:適合民俗文物、手工藝品、陶藝、收藏品等。
六、 展出期間:
經評審通過者,由本處函文通知排定展出日期,參展者不得異議。
七、申請方式:
送件資料需備妥紙本及電子檔(word檔)光諜各乙份
(一) 申請展覽者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備齊以下所需資料,逕送(寄) 900屏東市大連路69號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收(封面請註明「申請文化處展覽」)。
1.個展:立體及裝置作品:檢具作品照片10件以上及電子檔(且每件作品應提供3張不同角度之照片)。
2.聯展:參展者以2-5人為限
立體及裝置作品:檢具每位參展者作品10件以上或電子檔照片(且每件作品應提供3張不同角度之照片)。
(二)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三) 申請資格不符或申請資料未備齊者,不予受理。
(四) 申請資料一律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留檔。
(五) 簡章及申請書表請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索取,或自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頁( http://www.cultural.pthg.gov.tw)下載。
聯絡電話: 08-7360331轉2136黃小姐
八、評審方式:
申請展由本處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100年12月擇日辦理評選,本處得視情況召開臨時審查會。
九、檔期排定原則:
(一) 申請展經本處排定檔期者,若未能按期展出,應於兩個月前通知本處,延期以一次為限,否則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 展期:
1. 文化處展場:以一個月為原則。
2. 鄉土藝術館:以三個月為原則。
※本處於必要時可以調整,展出時間依本處開放時間為準。
十、其他事項:
(一)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佈置、看管及拆卸等展覽相關事宜由展出者負責,本處博物美術科協助。(看板、掛勾及工具可向本處借用)
(二) 展覽之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之下午五時前完成,展品應於展覽結束次日下午五時領回,並將會場恢復原狀,逾時未處理,本處得依權責逕予處理。
(三) 展出者於展出前二個月提供展覽內容簡介及文宣資料電子檔,供本處協助宣傳。
(四) 展出者如欲舉辦茶會或記者會,經費及相關事宜請自行安排,並知會本處博物美術科。
(五) 展出者應依本處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能依規定或指導使用致毀損本處公物或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六) 展覽場地如遇本處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處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
(七) 展出期間,展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與本處共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處不負賠償責任。(經費之補助,視本府年度核定預算經費而制定)
(八) 展出者應依本處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致使人員傷亡或設備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九) 展出者得將作品之題目及作畫意境以簡練語句加註,聯展得註明作者姓名、學歷及展出簡歷。
(十) 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
(十一) 展覽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展出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展出作品若有抄襲、模仿、偽造或非本人創作之嫌,本處有權立即終止該項展出,一經證實得永久取消作者之參展資格。
(十二) 在本處申請舉辦之各項展覽活動,基於教育推廣,本處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十三) 展出者如有違反上述各款情形者,本處得立即停止其展出,並於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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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是春秋等閑賦,識盡停跡翻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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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術活動或是個人繪畫參展等,
希望在版內宣傳可以私訊我。
ˊU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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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auling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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