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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局」局徽(logo)設計徵選競賽 ,2013/10/11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3/8/5 17:28

「產業園區管理局」局徽(logo)設計徵選競賽



活動網站:


http://www.designer.org.tw/dat/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6720


一、徵選源由

經濟部加工區與工業區皆為國內經濟發展的重鎮,在台灣經濟奇蹟中一向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數十年來隨著環境變遷,不斷地轉型、成長與蛻變,可謂是國內經濟活動歷史的縮影。經濟部為配合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之政策,未來加工出口區與工業局之工業區業務計劃整併成為「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Bureau of Industrial Park, Ministry of Economic and Energy Affairs)」,產業園區管理局中文簡稱為「園管局」、英文簡稱為「BIP」。為符合新局新氣象徵選新名稱之精神與意涵的局徽(Logo),並藉由「局徽」之設計與推廣,得以讓民眾瞭解「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意象,俾易推行各項政策與業務。
「產業園區管理局」主要掌理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築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等業務。

二、主辦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委辦單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三、活動對象

(一)任何個人(自然人)、公司行號或以團體集體創作等方式,均可參加徵選(惟聯合創作者須指定代表人)。
(二)參賽作品需未曾參加其他競賽得獎之設計作品。

四、活動主題:

藉由「局徽」之設計與推廣,得以讓民眾瞭解「產業園區管理局」之意象,俾易推行各項政策與業務。

五、活動期程

(一)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2年10月11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收件。
(二)初選評審日期:102年10月21日以前完成。
決選評審日期:102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
(三)公佈及頒發獎勵金日期:102年11月20日以前公佈得獎作品,並預訂於同年12月3日前頒發獎牌(獎狀)及獎勵金。

六、活動方式

(一)評審作業如下(初選或決選之評審小組委員由委辦或主辦單位籌組5~7人組成):
1.第一階段評審初選:
由評審小組評審初選至多20件作品晉級決選(總平均分數75分以上者始達合格標準,至多錄取前20件),初審入圍作品,並於相關網站公告決選名單,初審入圍20件作品將送至主辦單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決選。
2.第二階段評審決選:
由主辦單位另行聘請評審委員就初選入圍作品進行評審,評審委員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得分高低換為序位(分數最高者,給與1之序為;次高者,給與2之序位;以此類推),再彙整合計各廠商(或自然人)之序位,就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者,依序位法進行評審。以最優者為優勝並取得第一名資格,未獲優勝者,依優先順序分別取得第二名、第三名、佳作3名之資格。但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之特別決議,本案優勝者(第一名)得從缺,最優者僅取得第二名資格,其餘排序依優先順序類推。
如累積序位數相同時,再以評分項目中權重較高之項目評比,得分較高者為序位第1,並依此類推方式評比名次。
本評審會議,需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評定之。



(二)初、決選評審標準如下表:



七、獎勵方式

(一)第一名:1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30,000元整及獎牌乙只;本機關得採用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局徽(logo)」。
(二)第二名:1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15,000元整及獎牌乙只。
(三)第三名:1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8,000元整及獎牌乙只。
(四)佳作:3名,各頒發獎勵金新臺幣3,000元整及獎狀乙只。
(五)初選入圍作品參加獎:20名,各獲得16G隨身碟一個。

八、設計需求

(一)設計理念與特色說明:以500字以內文字加以闡述說明(附件一),並提供書面
及電子檔案。
(二)設計規格及繳交資料:繪製15 cm×15 cm及2 cm×2 cm之局徽(Logo)單色稿及彩色稿各乙式,黏貼於4開黑襯卡紙上,並於黑襯卡紙背面黏貼「報名表暨創作理念說明」,另需將圖檔(AI檔及JPG檔)存於光碟,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視覺設計系(郵寄地址:80201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三)基本設計項目:局徽(Logo)設計需考慮便於放大、縮小,以應用製作於各式出版品、展場空間、戶外活動大型輸出等各種大小、材質之宣傳品上,並能明顯識別。
(四) 電子檔案模式:不可使用手工稿,圖檔規格AI檔及jpg檔(像素1200×1200,600dpi以上),檔案大小在5MB以上。

九、著作權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所送參賽作品均不退件,請行自留存底稿。
(二)所送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本單位不予受理。
(三)得獎作品之著作人(設計者)同意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移轉由本機關全部取得,並賦予本機關修改調整之權利,且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本機關有授權廠商生產之權利;除發給獎金外,不另支付稿費及版稅。
(四)若入圍得獎者私下將設計作品讓與第三者,本機關得隨時暫停或取消參加競賽及展覽之權利,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獎牌(狀)。
(五)參賽作品必須為自行創作設計或擁有其著作權,且未曾參加其他國內外相關設計競賽,嚴禁抄襲仿冒。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發生,概由創作者負相關法律責任(附件二),並沒收獎勵。
(六)入選作品於頒獎前,創作者應與本機關依著作權法規定訂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七)本機關依著作權法得以運用獲選作品之圖片、文字說明、立體模型等相關資料,行使一切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包括:展覽、宣傳、動畫、影片、攝影、報導、印刷之用),同時運用於相關活動或產品之使用權等,均不另支酬。
(八)凡參賽者於送件表上簽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案之各項規定。
(九)「產業園區管理局局徽意象(logo)設計徵選競賽」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如已繳交郵件資料,亦不退件。
(十) 若對本活動有任何疑問,請聯絡: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視覺設計系張簡小姐(電話: 07-7172930 轉3012)。
(十一)本案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亦可由評審小組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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