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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101年「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2012/04/29
piauling(滄瀳飄零) 2012/4/22 22:15

澎湖縣101年「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徵件辦法



活動網站:
http://www.penghu.gov.tw/ch/home.jsp?mserno=201111070038&serno=201111070040%20&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204190001


一、主  旨:為配合101年地方美展暨強化文教建設,並提高本縣美術創作水準,培植後進美術人才。
二、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
四、協辦單位:澎湖縣美術協會 澎湖縣愛鄉水墨畫會
       澎湖縣書法學會 澎湖縣雕塑學會
       澎湖縣攝影學會       

六、徵選類別:
 (一)水  墨:規格以70×136公分內徑直式為原則。
 (二)書  法:以自選成首詩詞或成篇成段之文章為原則,應題作者姓
         名,(不可用彩宣)尺寸以35×136或70×136公分內徑為
原則(落款齊全;下款)。
(三)西  畫:油畫以20號為原則,水彩畫大小以四開至對開畫紙為原
         則,版畫、素描比照水彩畫尺寸。
 (四)攝  影:以放大8×12吋以上者,黑白彩色不拘。 
 (五)應用美術:平面設計、立體設計、雕塑,多媒材。 
七、比賽分組:(一) 高中組、(二) 國中組、(三)大專組不列入比賽以每人1件為限參加審核通過後參展,並編入專輯。 
八、送件日期:101年4月27日至4月29日止。
九、參加資格:凡設籍本縣或現就讀本縣內國中、高中及大專學生均可參加。

十、繳件地點:
 (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或文馨畫廊(請註明:新秀獎參選作
  品)
 (二)居住外縣市或離島需要郵寄者,請包裝妥當寄至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收,封面並請註明「新秀獎參選作品」。
 (三)各類作品送件以1件為限,並為個人創作。

十一、獎勵:
 (一)各組(不含大專組)各類參選作品有15人以上徵選者,選出第1、2、3
名,佳作若干名,作品未達水準者得獎名額從缺。
(二)第1名獎金4,OOO元;第2名獎金3,OOO元,第3名獎金
   2,OOO元,佳作獎金7OO元,佳作以上者,各獲頒獎狀乙紙。
(三)國中組各類前3名之指導老師,各頒獎狀乙紙。
(四)高中組各類前3名之指導老師,由承辦單位函請服務校方給予獎勵。
(五)所有佳作以上作品於文化局擇期展出,並編入「澎湖縣美術家聯展」畫
   冊,攝影類得獎作品應於展出時補繳作品光碟或小照片,用為印刷。
(六)連續3年獲得各類優選或前3名者,第4年起可逕參與地方美展徵件。(七)獲選佳作以上之平面作品,本府將免費統一冷裱裝框(國畫書法以捲軸
   處理),同意與否,請於送件表上勾選,不同意者,俟通知自行取回裝
   裱,承辦單位不再另行補助裝裱費。

十二、附則:
 (一)送件作品請按下列格式自行以正楷填寫,並張貼於作品背面右上方,填列不清楚者,自行負責後果。
 (二)已得獎作品或臨摹及代筆作品不得參賽,得獎後經發現並求證屬實者,將追回獎金
、獎狀。
(三)評審對送件作品有疑議時,承辦單位可要求原交件作者現場作畫。
(四)全部作品皆於101年6月30日7月1日日於現場辦理退件,請自行前往文化局文馨畫廊領回,保留時間一個月,逾期未領回者由本局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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