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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饗宴-2010全國公教美展,2010/02/28,總獎30萬
piauling(滄瀳飄零) 2009/12/27 16:39

美之饗宴-2010全國公教美展



http://www2.ylccb.gov.tw/news/index-1.asp?m=9&m1=17&m2=134&id=901

一、目的:
為倡導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展示各機關文康活動成果,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進而增進政府活力與效能。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

三、承辦單位: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

四、協辦單位:

國立國父紀念館、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彰化縣文化局、台南市立文化中心、花蓮縣文化局

五、參加對象:

全國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所屬員工,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不含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部隊、充員戰士及派遣人員。

六、作品題材:

原則上不限,但不得有違公序良俗。

七、展出內容:

國畫類、書法類(含篆刻)、油畫類、水彩類、攝影類。

十一、選送作品收件日期及地點:
民國99年3月16日至17日(星期二、三),由彙送機關將選送作品清冊連同作品(毋須備文),逕送住福會福利組檢查點收。住福會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2號8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聯絡電話:(02)23979298轉832(林玫宏小姐)、835(洪嘉雀小姐)。退件時間另行通知。
備註:文化處人員參展作品,請於99年2月22日至2月28日,請檢具作品及清冊1份(附表二),送至文化處陳列館。逾期不受理。

十二、評審:

(一)由住福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

(二)評審委員依評審標準決定名次、佳作及入選各若干名。團體成績則以送展件數及獲得入選以上之作品多寡評定之。

(三)評審成績另行通知。

十三、獎勵:

(一)團體獎:

1、計算方式:
團體成績係以個人作品成績及選送作品件數加權後彙計,其計分標準為:

(1)個人作品成績: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佳作2分、入選1分。

(2)選送作品件數加權:按送件數量,每件以0.1分採計,至多採計5分。即:各機關選送作品之總數量在50件以內者,每件以0.1分採計,最多採計至5分;超過50件者,則仍以5分計算之。

(3)以上二項之加總,即為機關之團體成績。

2、給獎名額及方式:
除經評審委員認定需增額錄取或從缺外,原則上取8名,即第1、2、 3名及績優獎5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

1、給獎名額:

(1)各類作品名次獎,除經評審委員認定需增額錄取或從缺外,原則上各取3名,即第1、2、3名。

(2)佳作及入選獎:視作品數量及水準評選若干名。

2、給獎方式:

(1)各類作品評選為第1、2、3名者,各頒獎盃乙座及獎金,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第二名獎金2萬元及第三名獎金1萬元。

(2)各類作品評選為佳作者,各頒佳作獎牌1面及發給獎金3千元。

(3)各類作品評選為入選者,各頒入選獎牌1面,不發給獎金。

(4)各類評選為入選以上之作品,將收錄於專輯並予以展出(部分入選作品如囿限展場規模無法全數展出時,住福會將依展場狀況適當調整展出作品件數)。

(三)榮譽展:曾經3次獲得全國公教美展第1名者,將邀請榮譽展出2年,以資觀摩,並自第3年起得再選送作品參加評選。列入榮譽展出者,每人各頒贈獎牌1面,以示崇敬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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